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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專區

美國加州爾灣房地產投資

by 尤怡雯律師 05/13/2026
written by 尤怡雯律師

爾灣(Irvine)是南加州橘郡最受歡迎的高級住宅城市之一,以頂尖學區、優異治安、完善生活機能與高度規劃聞名,長期吸引亞洲家庭、科技人才與高收入專業人士進駐。本文將深入解析爾灣房地產市場,包括熱門投資區域、三大主流房型、學區與房價關係,以及海外買家最重視的租金收益、保值能力與資產配置策略。同時整理美國主流房源平台與仲介代管重點,協助投資人快速掌握爾灣房市核心邏輯,建立穩健長期的不動產投資布局。

一、 加州爾灣城市介紹

爾灣 (Irvine) 位於南加州 橘郡 (Orange County ) 中心地帶,是美國規劃最完整、治安最好的城市之一,也是亞洲家庭、科技人才與高收入專業人士非常喜歡的居住城市。
很多人第一次到 Irvine 的感覺是很乾淨、很安全、很新、路很大、公園很多,幾乎像大型社區城市。它不像洛杉磯 (Los Angeles)  那麼混或舊金山San Francisco 那麼都市密集。而是偏向高品質 suburban lifestyle的高級郊區生活。
爾灣和很多美國城市不一樣,它不是自然亂長出來的城市。很多土地與開發長期由私人房地產公司The Irvine Company主導規劃。因此社區整齊、商業區集中、公園系統完整、道路規劃漂亮、綠地比例高,這也是 Irvine 特別「舒服」的原因。

二、爾灣房地產受歡迎的六大原因

1. 治安非常好

爾灣長年被評為美國最安全城市之一,很多家庭選爾灣,第一原因其實就是「安全」,尤其對有小孩家庭的海外買家吸引力很大。

2. 學區非常強

爾灣主要學區是Irvine Unified School District,其中包含許多加州排名前段、STEM 強的學校。三所最常被比較的高中:

  • University High School(Uni)
    學術最強,AP / Honors 課程最多、STEM 很強、升學導向極明顯,UC / Ivy League 申請人多。此外同儕競爭非常激烈,幾乎人人都很會讀書,GPA 人人都拿高分,且學生普遍自律度高。適合想衝名校、自律很強及能承受競爭的學生。
  • Northwood High School
    學術仍然很強,UC 申請結果依然很好,AP 課程完整但部分課程資源略少一些,升學表現穩定,但沒有 Uni 那麼「極端競爭」,也是華人家庭熱門選擇。
  • Woodbridge High School
    Woodbridge 社區成熟,湖區生活環境好,吸引很多家庭長期居住。相較 Uni / Northwood沒那麼學霸,有更多運動 / 活動導向的學生,整體比較均衡,但名校輸出比例低於 Uni 及Northwood。

整體而言三所學校均是好學區,只是競爭強度不同。而學區也直接影響房價,Uni 周邊通常最貴 > Northwood 次高 > Woodbridge 相對親民。再加上亞洲人口多,生活機能優,因此購買爾灣房地產可以視為投資一個「穩定保值的高級住宅」的概念。它不是高現金流市場、超高投報市場或短期炒房,而是買好治安、好學區及長期資產配置。

三、爾灣房地產五大熱門區域

在爾灣投資房地產,選擇哪一區最適合取決於你的投資目標是追求資本增值(房價漲幅)還是穩定的租金收益(Cash Flow)。
根據 2026 年的市場趨勢,以下是幾個主要投資熱點:

  1. Great Park 大公園地區 (92618) 追求高成長與全新住宅:
    • 地區特點: 這是爾灣目前開發最快、規模最大的區域,擁有許多新興的社區(如 Parasol Park, Beacon Park)。
    • 優勢: 房子新、現代化,適合年輕家庭和租客。潛力巨大,因為配套設施(如學校、公園)仍在持續完善中。
    • 注意: 此區的 Mello-Roos(特殊稅)通常較高,會增加持有成本,適合長線投資。 
  2. Portola Springs, Orchard Hills (92618/92602) 穩健增值與華人學區:
    • 地區特點: 位處 5 號公路以北的成熟新興區。
    • 優勢: 享有頂級學區(華人喜愛),犯罪率低,環境幽雅,租客素質高且穩定。
    • 適合: 追求「高品質生活區」的長線投資者,這兩區的保值和增值能力極強。 
  3.  UCI/University Town Center (92612) 高租金收益與便利性:
    • 地區特點: 靠近加州大學爾灣分校 (UCI)。
    • 優勢: 學生、教授及科研人員租房需求極大。公寓、Condo(共管公寓)租金回報率穩定。
    • 適合: 以租金流為主,追求低空置率的投資者。
  4. Turtle Rock (92603)頂級豪宅與長線持有:
    • 地區特點: 位於 405 公路以南的成熟富豪區。
    • 優勢: 地段極佳、環境成熟,房價高漲且極具抗跌性。
    • 適合: 資金雄厚,追求長期資本增值和保值的投資者。 
  5. Woodbridge (92604) 湖景社區與長線持有:
    • 地區特點: 老牌湖區社區、很多 condo / townhouse、 生活機能成熟
    • 優勢: 租客需求強、入門門檻較低(~$1.2M),空置率低。
    • 適合: 自住或穩定收租及長期持有的投資者。 

四、 爾灣三大主流房型

1. Condo (公寓型住宅)

入門型約 $90萬~120萬,優點是三種房型中入門門檻最低的,需要維修的機會相對較少,對海外持有者較方便,且好出租、新房選擇也多。缺點是社區管理費(HOA)高,土地因爲公寓所有業主共有故持分比例小,升值通常較慢,隱私較弱,車位不與建物相連。
爾灣常見區為:Woodbridge、Westpark、Great Park Neighborhoods

2. Townhouse (連棟住宅)

價格範圍約 USD $120萬 ~ $220萬,此房型介於Condo (公寓型住宅) 與Single Family House (獨棟住宅) 之間,優點是比 Condo 大、通常有連接建物的車庫、比獨棟住宅便宜、通常為在較新的社區,亞洲家庭接受度高。缺點是社區管理費(HOA) 通常仍高、與隔壁戶共用牆面、土地持份仍有限、樓梯多(很多 結構設計為3 層)。
爾灣常見區為:Great Park Neighborhoods、Portola Springs、Eastwood Village

3. Single Family House (獨棟住宅)  

價格範圍約 USD $180萬 ~ $600萬以上,此房型是爾灣最保值的產品,因為真正稀缺的是「土地」!因此以長期投資而言,通常是獨棟住宅的表現最好。優點是土地持份最大、保值最佳、隱私最優、學區家庭最愛,長期升值能力強。缺點是價格最貴、維修成本高、保險較高、有庭院維護成本。
爾灣常見區為:Northwood、Woodbridge、Westpark、University Park、Turtle Rock

五、爾灣房地產投資金律

  1. 學區 > 房型 > 新舊
    • 爾灣房價核心是:學區決定80%保值力
  2. 獨棟住宅SFH (最保值)> 連棟住宅Townhouse > 公寓型住宅Condo (有現金流但升值慢)
  3. 新區不一定最好
    很多人誤會新房 = 好投資,但爾灣是:
    • 新區(Great Park)→ 成長型
    • 老區(Northwood)→ 保值型

六、爾灣房地產仲介與包租代管

1. 專業仲介

一定要找「熟爾灣區」的仲介,能說清楚社區差異、租金多少、空置率多少、學區與社區管理規範與社區出租限制。
本所有配合的爾灣當地專業房屋仲介,全力協助您完成購屋或房產投資計畫。好的仲介還會提供「投資分析」,包括預估租金、建議裝修(提升租金)、分析 ROI / cash flow等。

避免這種仲介:

  • 只推你「高總價房」但不講租金報酬
  • 說「都很好租」但講不出空置率 (vacancy rate)
  • 不懂 社區管理規範與出租限制
  • 不熟學區影響租金

2. 包租代管

若購屋後並未立即入住,便需要一個好的包租代管公司,熟悉當地租客族群、社區管理規則(很多社區限制短租)、退租維修等相關法令與市場租金行情等,才能降低空置率與法律糾紛。 

  • 找租客能力:幾天內可以租出去?如何篩選信用/收入?
  • 維修管理:是否24小時報修?有沒有固定維修廠商?
  • 收費透明:管理費(約租金6–8%)、租客媒合費

七、 美國三大房源平台(一定要用)

1.  Zillow(最全面、最常用)

美國最大房產平台之一,幾乎所有買家第一站都會用它。
優點是房源最多(新屋、二手屋、租屋都有)、有估價工具(Zestimate)、地圖+學區+租金資訊整合,很適合快速掃描市場。缺點是有些房源更新不一定即時,價格可能是參考值,不是成交價。

2. Realtor.com(最「準」的官方房源)

由美國房仲協會系統支援,MLS(多重上市系統)資料最完整。
優點是資料準確度高(接近即時)、房源多來自正式 MLS、比較少假房或過期房源,適合認真買房者的投資判斷。
缺點是介面比較傳統、沒有 Zillow 那麼多分析工具

3. Redfin(數據+實價導向)

兼具房仲+平台功能,更新速度很快。
優點是價格更新快(常接近 MLS 即時)、可看歷史成交價(很重要)、有 Redfin 自家仲介服務,適合看「真實成交價」與市場趨勢。
缺點是部分城市覆蓋較弱、偏向美國本地用戶設計。

本所有配合的爾灣當地專業房屋仲介,全力協助您完成購屋或房產投資計畫。歡迎預約諮詢!

05/13/2026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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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專區

美國商標申請流程與時間全解析

by 尤怡雯律師 05/12/2026
written by 尤怡雯律師

一、前言:商標為企業競爭核心工具

大型企業或公司(例如迪士尼)並非僅依賴創意,而是透過智慧財產權制度(特別是商標)來延續市場控制力。在美國法體系下,商標制度的本質在於:保護品牌識別性、排除市場混淆性,並建立長期商業壟斷優勢。因此,「申請商標」本身,即是一項「法律與商業」策略的結合行為。

二、美國商標申請的三種基礎

美國商標由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簡稱USPTO)管轄,依據《Lanham Act》,申請人可基於以下三種基礎提出申請,基於不同申請基礎將直接影響後續流程與時間。

1. 已於商業上使用(Use in Commerce)

選擇此種申請基礎,表示該商標已經在美國市場上的商品或服務中實際使用。 
申請商標時申請人需準備:

(1) 使用日期

    明確的「在美國的首次使用日期」與「在世界各地的首次使用日期」。

    (2) 使用證據

    符合規範的「使用證據 (Specimens of Use)」,證明商標已用於商品銷售或服務。而合格的使用證據必須證明商標是用來「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誌」,而不僅僅是行銷或廣告宣傳。 

    A.  實體商品 (Goods) 的合格證據

    主要展示商標如何直接附著於商品或其包裝上。

    例如:

    • 產品本身的標籤 (Label) 或吊牌 (Tag)。
    • 產品容器(如瓶子、盒子、包裝袋)上的商標印製照片。
    • 顯示商標且包含產品描述、購買按鈕或價格的網頁截圖。
    • 商品陳列架上帶有商標的照片 (Display associated with the goods)。

    不合格者例如:

    • 僅包含商標設計的純圖稿或 Logo 原稿。
    • 僅有商標但未顯示商品的發票或報價單。 

    B. 服務類別 (Services) 的合格證據

    服務標章的使用證據,須顯示商標在提供服務時或服務廣告中被使用。

    例如:

    • 官方網站截圖:清晰顯示商標、服務內容,且具備購買或訂購功能。
    • 宣傳手冊 (Brochures)、行銷傳單:商標與服務說明同時出現。
    • 實體店面照片:顯示招牌上商標。
    • 服務使用證明:如印有商標的服務合約。

    不合格者例如:

    • 名片上單獨的 Logo(除非名片直接用於展示所提供的服務)。
    • 新聞稿 (Press Release) 僅提到品牌,未清晰展示服務內容。 

    2. 尚未使用但有使用意圖(Intent-to-Use)

    Intent-to-Use (”ITU”) 是指:申請人目前還沒有在美國實際使用該商標,但善意(bona fide)」有計畫未來會加以使用。不能只是「先卡位」,而是必須有真實的商業計畫(例如準備上市、設立公司、產品開發等)。

    如果你正在準備進入美國市場,而你的商品/服務還在開發中,你想先保護品牌名稱避免被搶註,便可提出此種申請。但要再次提醒,ITU是「先申請、後使用」的制度,但最終一定要落地使用才能拿到商標。

    3. 國際申請(Madrid Agreement & Madrid Protocol馬德里協議與議定書)

    是一項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國際商標註冊機制,允許申請人通過「一份申請」、「一種語言(英/法/西)」、「一組費用」,同時在多達 130+ 個成員國申請保護。特別適用於需要在多個海外市場(如中國大陸、歐盟、美國等)進行品牌佈局的企業,優點是總體費用較單獨申請各國便宜,行政作業簡化,節省時間與溝通成本。

    我國雖非會員國,但我國國民於會員國內有住、居所及事實上營業所的人,亦得以在該會員國的有效申請案,作為國際註冊之基礎。國際註冊5年內具有從屬性,本國註冊若有撤銷、無效事由,則國際註冊亦隨之消滅。5年之後,國際註冊效力則須依各國國內法規規定始可主張。1

    三、美國商標申請的五個步驟

    1. 商標檢索 (Trademark Search):

    在提交申請前,強烈建議在 USPTO 的商標資料庫 (TESS) 中進行搜尋。此步驟旨在確認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已註冊或申請中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以降低被駁回的風險。

    2. 確認商標適用類別與申請基礎 (Determine Class & Basis):

    a. 類別:

    根據 尼斯分類 (Nice Classification) 確定商標要保護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b. 申請基礎:

    選擇「實際已使用 (Use in Commerce, 1a)」或「意圖使用 (Intent to Use, 1b)」。

    3. 提交商標申請 (File Application):

    透過 USPTO 的 TEAS 線上系統 提交申請文件,並繳納申請費。內容需包含商標圖樣、申請人資料、類別及相關證據。注意:美國目前要求非美國申請人必須委託美國執業律師處理,本所合作之美國執業律師可為客戶送件申請。

    4. 官方審查 (USPTO Examination):

    審查員會審核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是否與先前商標衝突。若有問題,會發出審查意見書(Office Action),申請人需在期限內答辯,本所合作之美國律師可為客戶答辯。

    5. 公告與核准註冊 (Publication & Registration):

    A. 商標公告異議期間(Publication for Opposition)

    商標申請於審查官核准後,將刊登於官方公報(Official Gazette),進入為期30日之公告期間(得申請延長),以供公眾審閱。任何認為該商標之註冊將對其造成損害之第三人,得向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會)提起異議程序(Notice of Opposition),該程序性質上屬準司法審理程序。

    B. 公告異議制度之目的與效果

    公告制度目的在於商標核准註冊前通知公眾,使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異議。公告期間自商標刊登於每週發行之官方公報之日起計30日。

    C. 無人提出異議之效果:

    • 對於「已使用」(use-in-commerce)申請,將進入註冊程序並核發註冊證。但即使申請通過審查,仍有極高機率被 USPTO 抽查稽核。
    • 對於「意圖使用」(Intent-to-Use, ITU)申請,則核發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申請人需在六個月內提交使用聲明(Statement of Use),以及前述的使用證據 (Specimens of Use,簡稱 SOU) ,審查通過後即可註冊證明商標。如果在此期限內尚未開始實際使用,可申請 6 個月的延期(Request for Extension of Time, RFE),最多可申請 5 次延展(總共 30 個月),每次需額外收費。

    四、美國商標申請所需時間

    根據USPTO最新資料(2026)平均完整流程所需時間約 10 個月左右(無爭議情況)

    但實務上(含補件與異議)12–18 個月為常態。其中包括提交至審查約 4–5 個月,審查意見書答辯 約2–6 個月,公告期 30 天,完成註冊約 2–4 個月。

    五、美國商標審查意見書之答辯法律風險

    1. 審查意見書重點

    審查官主要審查重點為:商標之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描述性(Descriptiveness)以及合法使用證據。常見案例如:商標過於通用、與既有商標相似、使用證據樣本不合規。本所有合作之專業美國律師可為客戶答辯。

    2. 未為適當答辯之風險

    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必須在指定期限內(通常為3至6個月,具體依通知而定)提交回覆。根據最新實務,USPTO對於答辯期限的要求日益嚴格,主要風險包括:

    • 商標申請被自動駁回(Abandonment): 未按時答辯,將被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該商標申請案會被USPTO廢棄。
    • 註冊被撤銷風險: 若已註冊商標在遭人提出「撤三」(證明持續三年未使用)或撤銷申請時未答辯,商標權將被註銷。
    • 損失優先權: 放棄答辯意味著失去了該申請案的優先權日,若重新申請,可能面臨更嚴格的審查或已有他人搶先註冊。
    • 回復申請之限制:
      如該申請之放棄係屬非故意(unintentional),申請人得提出「回復申請請願(Petition to Revive)」。
    • 高額法律與商業成本: 撤銷後重新申請需要重新繳納費用,且會導致品牌在美國市場的合法性中斷,可能被迫更改品牌名稱、下架商品。 

    3. 律師建議

    密切追蹤USPTO的電子郵件通知,以避免錯過答辯期限因此當您收到審查意見書時 應盡快委託專業律師進行評估,確認是否可以進行補正或答辯以爭取商標核准。

    六、結論

    商標申請是法律程序,更是市場戰略,因為商標並非單純法律權利,而是企業控制品牌與市場的核心工具。在申請前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佈局國際商標優先取得商業競爭力。

    ⚠️文章內容僅供參考,請以最新法規函釋為準,且不宜直接引用於任何法律程序,個案情形請諮詢專業律師。

    1. https://www.tipo.gov.tw/tw/trademarks/568-7578.html ↩︎

    05/12/2026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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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分類文章

    賀!本所尤怡雯律師成功通過加州律師考試並取得執業資格!

    by 莊品瑄法務 05/07/2026
    written by 莊品瑄法務

    本所尤怡雯律師近日順利通過美國加州律師資格考試(California Bar Examination),並取得加州律師執業資格。

    加州律師考試以其高度專業性與嚴謹標準著稱,涵蓋多項法律領域,對應試者之法律知識整合能力與實務理解均具高度要求。尤律師此次成功通過考試,充分展現其深厚之法律學養、扎實之專業訓練,以及持續精進之學習成果。

    本所對尤怡雯律師取得此一重要專業資格表達誠摯祝賀,並期待其未來於跨境法律服務及國際法律實務領域持續發揮專長,提供客戶更全面且優質之法律協助。

    謹此公告。


    如有美國移民、美國公司設立、美國專利商標申請、台美商業跨境法律與爭議處理、加州信託與遺產規劃、加州不動產交買賣,歡迎與本所律師預約諮詢。

    立即諮詢
    05/07/2026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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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順利與工程承攬廠商解約
    工程法律專區

    工程/裝修的承攬廠商好雷!我可以跟他解約嗎?定作人如何與承攬人解除或終止契約?4種解約條件!室內裝修、工程業主、統包商都需要的解約秘笈

    by 鄔曙擎律師 11/19/2025
    written by 鄔曙擎律師

    當你委託別人幫你做工作(比如裝潢、修繕、製作物品等),法律上稱為「承攬契約」。你是「定作人」(委託方、業主),對方是「承攬人」(接案方、承包商、廠商、下包廠商),最常見的就是室內裝修中,你是業主,找了承包室內裝修工程的廠商來協助裝修,然後裝修過程中一定會有一些的修改、討論,如果合作過程中出現問題、承包商常常不配合、拖延時間、難溝通,你有哪些方法可以解除或終止契約呢?

    一、解除契約 vs 終止契約大不同?

    1.終止契約

    終止契約就像「停在這裡」,契約向後失去效力,意思就是之前做的部分還是有效的,但往後就不用繼續履行了。

    2.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就像「倒帶重來」,溯及訂定契約的時候讓契約歸於消滅,意思就是說讓契約從一開始就沒有效力,需要進行「回復原狀」,雙方要把已經給的錢和東西都還回去。

    終止契約和解除契約聽起來雖然很像,一般人也常常統稱為「解約」,但是二者的法律效果和條件都不相同。整體而言,解除契約的效果是比較強大的,所以也需要滿足比較嚴格的條件才能夠跟工程/裝修的承包廠商解除契約。

    二、4種情況可以解除契約

    1. 工作有瑕疵時

    解除契約的條件

    • 依照民法第493條規定,承攬人也就是承包商做出來的東西有瑕疵,定作人也就是業主可以要訂下一個合理的期限給他機會修補,承包商若是不在期限內修補,業主就可以自己修補,而且可以向承包商請求償還修補的必要費用。
    • 而如果修補的費用過於龐大,承包商可以拒絕修補。但是拒絕修補的話,或是瑕疵已經無法修補了,業主就可以依照民法第494條向承包商解除契約(或不解除契約但要求減少費用)。
    工程瑕疵解除契約步驟
    工程瑕疵解除契約步驟

    例外不能解除契約的情形

    • 如果瑕疵很輕微,就不能隨意解除承攬契約了。
    • 如果是建築物或土地上的工程,一般也不能解除契約(除非瑕疵嚴重到無法使用)。

    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如果工作的瑕疵是承包商所造成的、可以歸責於承包商的,業主除了可以跟他解約之外,依照民法第495條還可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2. 工作嚴重逾期時

    什麼時候可以解除契約?

    1. 承攬人拖延工作導致工作逾期
    2. 契約中有明確約定完工期限,且「按時完工」是重要條件
    3. 承攬人的延誤是他自己的責任

    必須要上述三個條件都滿足才可以,不然原則上承攬人逾期完成,只能要求減少報酬,或請求遲延的損害賠償。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才能依照民法第502條解除契約,並且請求損害賠償。

    實際例子

    你要趕在開幕前裝潢店面,明確約定要在某日前完工,但承攬人因為自己安排不當而嚴重逾期,等到開幕結束後再完成已經沒有意義了,這時就可以解除契約。

    4. 顯可預見無法如期完工時

    什麼時候可以解除契約?

    1. 工作還在進行中,但已經可以明顯看出無法按時完成
    2. 這種延誤在工作完成後也會構成解除契約的理由
    3. 承攬人的延誤是他自己的責任

    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話,就可以依照民法第503條、第502條和承攬人解除契約,並且請求損害賠償。

    實際例子

    離約定完工還有一個月,但工程進度只完成20%,明顯無法如期完工。

    5. 報酬超出預算太多時

    什麼時候可以解除?

    1. 一開始只是估計報酬概數
    2. 實際費用因為不是你的原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而大幅超出預算

    這種情形就可以依照民法第506條在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需要特別注意的情形

    • 如果是建築工程,原則上只能要求減少報酬
    • 若是工程還沒完成,可以通知停工並可以解除契約
    • 依照前一點情形解除契約時,需要賠償承攬人相當的損害

    三、業主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業主最強大的權利

    定作人可以在工作還沒完成前,隨時無條件終止契約。有這麼好的事情嗎?我不想做就叫對方不要來了?!

    但要付出代價

    依照民法第511條,定作人雖然有隨時終止契約的權力,但是必須賠償承攬人因為契約終止所受到的損害(比如他已經準備的材料費、人工費等)。

    實際例子

    你原本要請人裝潢,但突然不想裝了,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要賠償對方的損失,因為雙方訂約之後,承包商可能就會開始訂材料、找工人,在終止契約後這些都會造成損失,必須給予賠償。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步驟

    Step 1:確認情況

    先判斷你遇到的是哪種情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契約當中有無約定解除/終止契約的條件和程序。

    Step 2:給予改善機會

    如果是瑕疵問題,需要先給承攬人合理期限修補,在法律上這個行為稱之為「催告」,而為了日後保存證據,通常會用存證信函來通知對方,存證信函可以使用郵局的存證信函產生器繕打,內容明確表示於○年○月○日前(或函到幾日內)需完成瑕疵修補,否則依法解除契約等,如果需要更有法律依據以及加強警告的意思,也可以委任律師代為撰寫。

    這個階段如果雙方能夠協商出一個解決方案是最佳,而討論出的解決方案最好也留下書面記錄,以免日後爭議。

    Step 3:正式通知

    以書面方式通知承攬人解除或終止契約,同樣最好用存證信函來通知對方解除契約,以保存證據。

    Step 4:處理後續

    • 解除契約:雙方返還已給付的金錢和物品,請求損害賠償。
    • 終止契約:支付已完成部分的相當報酬,若有需要則賠償損害。

    五、重要提醒

    1.時效限制

    • 因為工作物的瑕疵而有前述的主張,在發現瑕疵後一年內要主張權利,過期就不能再要求了
    • 如果是建築物,期限延長為五年。

    2.蒐集證據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照片、對話紀錄,作為證明承攬人有問題的證據。

    3.尋求專業協助

    承攬契約中定作人的權利保護相當完善,但要正確行使這些權利,必須了解法律規定和程序。記住,解除契約是比較「重手」的做法,終止契約則是你隨時可以選擇的權利。無論選擇哪種方式,都要依法進行,並準備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金額龐大或情況複雜,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六、預防勝於治療-契約內容很重要

    訴訟曠日廢時,若真的發生爭議,可能需要數個月甚至數年才能拿到應有的退款和賠償。如果在初期就能更妥善的撰擬契約,將權利義務規定好,明訂解約條件、遲延的責任和違約金,就更能避免後續的爭議,契約的審閱和撰擬也可以委託律師處理,工程金額通常都較為龐大、時程也較長,做好防範措施,才能有效保障您的權利。

    ⚠️文章內容僅供參考,請以最新法規函釋為準,且不宜直接引用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個案情形請諮詢專業律師。

    11/19/2025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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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

    少年事件成功化解,郭志斌律師成功爭取「不付審理」裁定,當事人免受後續處理

    by 郭志斌律師 & 莊品瑄法務 11/10/2025
    written by 郭志斌律師 & 莊品瑄法務

    一名年僅十多歲的少年,因迷上偶像,想透過販售「周邊商品」賺點零用錢。起初,少年在臉書上刊登商品訊息,想要將自己持有的卡片出售給他人,後續有人藉臉書的商品訊息和少年聯絡,表示可以幫少年賣那些卡,也順利分批以少年預期的價格售出。但少年將帳戶號碼提供給對方後,帳戶竟遭詐諞集團利用,以匯入多筆小額方式設金流斷點,以致少年捲入幫助詐騙事件;被害人報案後,銀行因而將少年的帳戶設為警示帳戶,導致少年全部帳戶都被凍結。

    事後,少年被控涉嫌詐欺。對一名仍在求學的孩子而言,這樣的指控無異於人生的巨大打擊。郭志斌律師受託後,深入了解案情,釐清事實脈絡,向法院提出具體法律意見,指出案件中並無惡意行為或詐欺故意。

    經法院審酌後,認同郭律師的見解,認為少年無再行保護或懲戒之必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第1項裁定不付審理。案件至此終結,少年得以回歸正常生活,家人也卸下重擔。

    一、案件類型:少年事件

    本案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範的少年事件程序。案件的核心在於:法院是否認為少年需要進一步的保護管束或審理。

    • 主要爭點:法院是否認為少年仍需進一步的保護或審理處理?
    • 處理重點:釐清少年行為僅係提供帳戶作為收取買賣明星商品費用的用途,且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少年有詐欺意圖及故意。
    • 法院見解:法院調查後因證據不足,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第1項1裁定「不付審理」,案件至此終結。
    • 結果摘要:案件不進入正式審理程序,當事人得以完全免於後續處分或紀錄。

    二、郭志斌律師的處理策略

    郭志斌律師接手後,第一時間掌握案情全貌,透過與少年及家屬的深入訪談,重建事件經過並釐清誤解,讓法院能全面了解真實情形。其後,律師以法律觀點具體論證,指出少年僅是誤信網路上的他人能夠協助他販售明星周邊商品,因此將帳戶提供給他人以便收取買賣商品的費用,此行為並無施用詐術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及故意。透過充分溝通與理性陳述,郭律師成功說服法院採納見解,最終作出「不付審理」的裁定,使案件圓滿落幕,也讓少年能無負擔地回歸正常生活。

    每一件少年案件的背後,都有一段成長的故事。郭志斌律師以冷靜、細膩與人本關懷,成功協助當事人走出法律陰影,讓家庭重拾信任與安定。法律,不只是懲罰的手段,更是理解與保護的力量。


    ⚠️文章內容僅供參考,請以最新法規函釋為準,且不宜直接引用於任何法律程序,個案情形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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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1.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2. 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
    11/10/2025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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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刑事不起訴

    竊盜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以真誠悔意與和解重獲新生

    by 郭志斌律師 & 莊品瑄法務 10/23/2025
    written by 郭志斌律師 & 莊品瑄法務

    陳○○涉嫌竊取商店貨品。案情指出,陳○○於民國112年10月29日晚間,在○○市○○區某連鎖商場門市內,趁店員不注意時,徒手取走貨架上鉛筆芯30盒,總價值新臺幣1,064元,放入隨身袋中後立即離去。店員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確認行為過程,並將陳○○帶回偵辦。

    在警方詢問下,陳○○坦承取走物品,全案事證明確,並與其供述相符。經郭志斌律師主動聯繫該連鎖商場總店法務人員溝通,最終順利達成和解。檢方審酌整體情節,認為陳○○犯後態度良好、金額輕微、悔意真切,最終作出不起訴處分。

    此案顯示,真誠悔悟與積極面對後續處理,在輕微案件中仍可成為減輕處分、避免刑責的重要關鍵。

    一、案件類型:刑事竊盜案件 👉 職權不起訴處分

    本案屬於刑事竊盜案件,核心在於行為人僅因一時衝動竊取小額財物,且其犯後立即承認事實、表達悔意並完成賠償,顯示誠實面對錯誤及積極補救的重要性,亦反映司法在輕微竊盜案件中對悔意及補救行為的衡酌空間。

    1. 犯罪性質輕微
      • 行為人所竊取之鉛筆芯30盒,價值新臺幣1,064元,屬短暫、非暴力的小額竊盜行為。
      • 依法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規定應負刑事責任。
    2. 犯後態度良好
      • 行為人坦承取走物品,未有推諉或掩飾,表現出真誠悔意與懊悔心理。
    3. 積極補救行為
      • 行為人主動向店家致歉並完成全額賠償,司法上對此類補救行為予以考量。
    4. 司法衡酌因素
      • 檢方綜合考量涉案金額輕微、犯後態度良好及補救行為已完成等。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刑法》第57條,作出職權不起訴處分。

    二、郭志斌律師的處理策略

    在本案中,郭志斌律師的首要目標是讓檢方理解被告並非惡意竊取,而是因一時失慮導致的行為。我們協助當事人於偵查階段即表達真誠悔意,並積極聯繫被害公司溝通和解,最終促成雙方簽署和解書並完成賠償。

    同時,律師向檢察官詳述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案發後主動配合調查及自白之態度,使檢察官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賦予之權限,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將涉嫌犯罪的被告以職權作不起訴處分。在律師的策略引導下,檢察官經綜合評估後,採納律師的意見,認為不需進入審判程序,最終作成職權不起訴處分。

    透過本案,我們協助當事人以誠意面對錯誤、以行動修補過失,成功避免刑事起訴與留案紀錄,讓人生重新回到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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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3/2025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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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
    教師教育行政法律專區

    教學不力不適任教師-無改善可能直接解聘、3年內再犯解聘|班級經營欠佳、親師溝通不佳都算教學不力?11種教學不力事由|專審會怎麼調查?|還有救嗎?需要請律師嗎?|如何申訴、如何救濟?

    by 鄔曙擎律師 06/24/2025
    written by 鄔曙擎律師

    「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也就是「不適任教師」的認定,就像是一位勞工確實不能勝任這份工作,勞基法給予雇主可以合法解雇勞工的權利。而老師也有可能無法勝任教師這份工作,經過一定程序的調查、輔導,依然被認定為「不適任教師」的,就會遭到解聘。但現在校園中老師遭到學生、家長檢舉的事件頻繁,被指控「班級經營不善」、「親師溝通不佳」都算是「教學不力」事由,進入調查之後就沒救了嗎?該如何面對與因應?

    一、教學不力的處理流程

    當老師疑似有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時,學校在知悉的5日內必須召開校事會議,決定由學校自行調查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調查。

    調查結果若認定不成立教學不力,但有考核辦法第6條所列需要懲處的情形,則移送考核會審議,都沒有的話就可以直接結案;而如果認定老師有教學不力情形且無輔導改善可能,就會移送教評會進行解聘、不續聘或停聘的審議,如果輔導改善可能,就會進到輔導程序,由學校自行輔導或專審會輔導。

    輔導期結束後,會判定輔導是否有成效,如果還是沒有成效,就會移送教評會進行解聘、不續聘或資遣的程序,如果有成效的話則仍然要移送考核會,針對教學不力有成立這個情形進行懲處。

    大致的流程如上圖,一些細節無法呈現出來,例如專審會有另外一種由主管機關發動的方式,以及由專審會調查的就只會由專審會進行輔導,完整的校事會議調查程序及因應方式可以參考鄔曙擎律師(樹理律師)的另一篇文章:【校事會議全攻略|調查事由、調查流程、調查因應策略、法律救濟途徑|當學校變法院,如何面對調查訪談?需要請律師嗎?|最完整的校事會議解析】,本篇文章會針對專審會來進行介紹。

    二、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認定事由

    (一)教師法第16條

    教師法第16條規定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的情形,可以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但是這個規定非常抽象,到底什麼情形才算符合「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呢,教育部做出一個函釋定義。

    (二)11種教學不力情形

    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

    教師法第16第1項第1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指教師聘任後 ,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予以解聘之程度 ,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之必要者:

    1.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2.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3. 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4.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5.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6. 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7. 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8. 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9.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10. 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11. 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實務上就是以這11種情形來認定一位教師是否具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三)被認定為教學不力的案例

    1.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 上課遲到,每次一被發現即聲稱有病吃藥的關係,造成學生學習權益受損及行政上的困擾。教務主任巡堂時,自104年5月至同年12月間,即查到老師上課遲到總共7次,甚至有時遲到達40分鐘(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4號判決)

    5.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 1.教學無法達到自己預設目標,且上課內容與活動,絕大多數與教學課程本質無關。2.雖擬有教案,但未能如實執行施教,上課內容與國文本課相關度不高。3.上課教學活動缺乏系統,並未有效掌握教學重點。4.同學課堂參與情形雖稍有改進,但人數比例仍偏低。5.學生上課時仍會出現與本課無關之戶外活動。6.上課時無法管理、維持上課秩序。7.未能有效改進作業缺繳及批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
    • 老師每節課都無法準時上課;上課時學生各做各自的事情;學生對隨堂考有意見時,老師亦無法有效處理;老師竟然能夠容忍學生毫無目的、毫無秩序地在班上學習,且不採取任何策略讓學生跟隨教學活動;2個月輔導後,仍看到學生與老師對嗆(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6號判決)
    • 1.身為教師無法約束自己的言行並誤導學生,混淆學生的價值判斷。2.上課播放未經取材且非公播版的影片,對教學未善盡職責。3.上課廢話太多,甚至不雅言行,有損教師形象。(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4號判決)
    • 對於課程內容僅照本宣科,沒有補充內容;自己沒有教的內容會要求出題老師送分;學生上課問問題會遭到老師責罵;無法配合學校行事活動指導運動會比賽項目,也沒有訓練學生;上課未親自示範動作,上課方式單調無變化,難以引起學生之學習動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110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
    • 與學生互動(只顧教自己的)少,習作未按進度批閱,錯別字未糾正,對部分學生習作未完成或未進入學習亦無理會。(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44號判決)

    6.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 擔任導師之班內學生衝突事件頻傳,未能及時與家長聯繫,或與家長溝通後仍無法平息家長不滿,至110年4月29日合計該班因導師之故已轉出3名學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44號行政判決)

    7.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 教室內隨地可見垃圾,環境髒亂,上課時學生擅離座位、隨意走動、發言,任意進出教室、說不雅字眼,導師雖然知悉,但採取無效或漠視方式處理。於午餐、午休期間,學生均在吵雜與混亂中用餐及午休。因班級常規之建立不佳,師生關係緊張,學生經常挑戰(口出不雅語句)導師,及不服導師之輔導管教與指令,一有事情,學生不信任導師,總是向學校行政辦公室求助。(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44號行政判決)
    • 老師每節課都無法準時上課;上課時學生各做各自的事情;學生對隨堂考有意見時,老師亦無法有效處理;老師竟然能夠容忍學生毫無目的、毫無秩序地在班上學習,且不採取任何策略讓學生跟隨教學活動;2個月輔導後,仍看到學生與老師對嗆(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6號判決)
    • 老師授課班級受傷頻率高,老師對於學生受傷事件處理失當,學生秩序交由班級幹部處理,學生太吵的時候,老師會很大聲,沒有鼓勵或誇獎的話,明顯為無效之班級經營,另外老師要求學生作證,造成學生心理壓力及恐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110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

    8.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 在學生衝突事件中,導師態度消極,甚至還怪罪學校行政人員讓其孤立無援,並認為行政人員經常至班上巡堂,具有針對性,未見行政人員為處理導師班級事件而疲於奔命。且導師經常在規勸學生無效後,就放棄或不作為,未從行政人員協助處理過程中學習處理衝突事件之技巧。(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44號行政判決)
    • 老師不配合觀課並報警,造成學校行政作業困難,更造成學生身心壓力與恐懼;且老師的帶班方式,造成學生對人之不信任,恐有影響學生人格發展之嫌;老師對於學校排課有疑義,不循校內管道溝通,反而報警處理,造成行政人員工作負擔;與同學年教師相處,不執行學年主任工作,且多次不尊重多數人之決議執行相關工作,並多方多次反覆投訴校內教師與行政人員,使行政人員疲於奔命處理遭投訴事宜,影響處理正常行政工作時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110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

    11.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 老師就其施用第2級毒品之行為,雖因事後坦承犯行,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犯後態度良好,而予以緩起訴處分,此係因犯罪後態度良好,於刑事罰可審酌為較輕處罰之依據,惟如上述,老師前揭施用毒品之行為,既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並經合法組成之被告教評會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3分之2以上之決議,判斷認定其基於教師之專業身分,所為之上揭犯行,嚴重違反教師法及全國教師自律公約所提及之教師專業守則,應符合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要件,已不適合繼續擔任教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73號行政判決)

    三、專審會組織

    專審會是主管機關依照教師法第17條成立的教師專業審查會,簡稱專審會。教育部並訂定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

    (一)專審會審議的案件

    1. 教學不力案件-學校申請處理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
    2. 學校未依規定召開審議的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案件-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提交之案件。

    (二)專審會成員

    1.專審會置委員11人~19人

    成員包含:

    1. 行政機關代表
    2. 教育學者
    3. 法律專家
    4. 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
    5. 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
    6. 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
    7. 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

    其中教師會推派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2;專審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2.教師會推派之代表的資格

    (1)曾任專任教師6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曾任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或專審會之委員。
    • 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
    • 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培訓之種子教師,或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

    (2)教育部培訓之調查專業人員及輔導專業人員。

    四、專審會調查及決議

    (一)調查規定

    1. 自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名單中遴選3人或5人,組成調查小組。
    2. 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及提供資料;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相關人員亦應配合及協助。
    3. 教師與學生、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4. 就學生或檢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5. 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者,視為撤回檢舉;必要時,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教師之申請繼續調查。
    6. 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7. 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30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30日,並應通知學校。
    8. 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提專審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二)調查員

    調查員需具備以下的資格之一

    1.曾任專任教師6年以上,且完成教育部辦理之調查專業知能培訓,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曾任主管機關性平會、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或專審會之委員。
    • 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
    • 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培訓之種子教師,或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

    2.教育部培訓之調查專業人員。

    (三)調查報告

    專審會審議調查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

    1. 教師涉有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情形,且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學校應移送教評會審議。
    2. 教師疑似有有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情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專審會輔導。
    3. 教師沒有教學不力情形,但是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需要懲處的情形,學校應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
    4. 教師無前述3款的情形,就可以結案。

    (四)「無輔導改善之可能」的認定

    有兩種情形若經專審會認定,就可以不用經輔導改善,直接移送教評會審議後續的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事宜。

    1. 經專審會認定因身心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輔導改善。
    2. 因教學不力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專審會認定3年內再犯。

    所以老師在提出自己身心狀況相關的診斷證明時要十分小心,避免被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另外則是有過一次被認定有教學不力情形經過輔導改善有成效,3年內再犯就會失去輔導改善的機會,直接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而移送教評會,要特別注意。

    五、專審會輔導

    (一)輔導小組

    專審會應該從人才庫之輔導員名單中遴選3人或5人,組成輔導小組,輔導小組應該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1.曾任專任教師6年以上,且完成教育部辦理之輔導專業知能培訓,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
    • 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培訓之種子教師,或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

    2.教育部培訓之輔導專業人員

    特別注意的是,同一案件之調查員與輔導員,不得為同一人。

    (二)輔導方式

    • 輔導期間,輔導小組應召開輔導會議、入班觀察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輔導教師改善教學情形
    • 輔導小組並得請求提供醫療、心理、教育之專家諮詢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輔導小組進行輔導時,教師及其服務學校應予配合;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亦應配合及協助。

    (三)輔導期間

    • 輔導期間以2個月為原則。
    • 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學校。

    所以原則上輔導期最長會是3個月。

    (四)輔導結果

    專審會審議輔導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並作成結案報告及結案報告摘要,由主管機關檢附結案報告,以書面通知學校:

    1. 教師經輔導改善無成效,學校應移送教評會審議。
    2. 教師經輔導改善有成效,予以結案,學校並視其情節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

    六、專審會調查及輔導的因應策略

    (一)專審會調查因應策略

    學校內調查的前、中、後需準備的東西可以參考另一篇文章寫到的校事會議調查的因應策略,因為調查的結果對後續的申訴及訴訟程序影響很大,申訴評議會、法院的法官原則上都會傾向相信並尊重調查結果,所以最好及早尋求律師的協助,先在法律諮詢中確認本案的風險程度為何,並在律師的幫助下於調查前進行模擬訪談,並由律師陪同出席調查、在調查後協助出具補充陳述書,如果調查結果是被移送考核會或教評會,律師也都可以再次陪同出席陳述意見。

    (二)專審會輔導因應策略

    輔導期原則上是2個月,算是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前的最後一個機會,所以建議老師要好好配合,專審會辦法規定如果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及「出席輔導會議次數未達2/3或不配合入班觀察」就可以認定為輔導改善沒有成效,實務上曾經有老師不配合入班觀察,後來認定為輔導改善沒有成效,就遭到教評會解聘了。

    六、教學不力的法律救濟程序

    (一)申訴、再申訴

    1.只能提出申訴、再申訴的情形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條)

    教師在教學不力的認定過程中,對於被「認定有教學不力」,或是被「認定無輔導改善可能」,可以對此提出教師申訴、再申訴,但結束後不能再往上提行政訴訟。因為這些認定並非行政處分,在行政法上這是行政機關於作成完全及終局之決定前,在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之各種程序行為或決定,為準備行為,因欠缺完全、終局之規制效力,所以不能對其獨立進行行政爭訟。

    2.可以選擇申訴、再申訴或訴願的情形

    行為人如果終局得到不利的結果,例如記過,則可以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或是訴願(不利結果屬於行政處分者)程序二擇一進行救濟。如果對於申訴、再申訴,或訴願結果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

    而在111年憲判字第11號做成之後,陸續經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肯認,不管是大學或中小學對教師的解聘、不續聘,性質都屬於基於聘任契約所為的意思表示(不是行政處分),所以若是終局結果是解聘、不續聘的話,可以提起申訴、再申訴,或直接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的行政訴訟。

    (二)申訴、再申訴與訴願的差別

    教師的申訴制度是雙軌制的,校事會議移至考核會或教評會做出的不利結果,可以自由選擇要走申訴、再申訴程序,或是訴願程序,而二者有何差別呢?

    1.申訴、再申訴

    • 救濟次數較多
    • 組成人員:教師、教育學者、教師組織代表...
    • 相牽連訴願、民刑事救濟程序正在進行中,得停止評議
    • 學校不服可以提起再申訴

    2.訴願

    • 較快結束
    • 組成人員: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學校不服不可以救濟

    教學不力的案情與教育專業較為相關的,選擇申訴、再申訴程序因為有教育專家擔任委員,可能較能做出正確的判斷;而若是程序上有較純粹是法律上的爭議,訴願審議會較為專業。老師可以依照案情的內容、花費時間、學校可否再救濟來決定要選擇何種程序。

    (三)救濟程序中的有力主張

    1.程序

    • 組織不合法:人員組成、比例、依法迴避......
    • 未遵守法定正當程序
    • 未予當事人應有之程序保障:例如-陳述意見
    • 通知中的法定內容不完整
    • 主管機關不當施壓

    2.實體

    • 判斷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
    • 有與事物無關之考量
    • 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
    • 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 違背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或牴觸上位規範
    • 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 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 逾越權限或考核有濫用權力等情事

    在申訴、再申訴或訴願程序中,以及行政訴訟中,可以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提出主張,而要如何將案情對應到相關的有力主張,並正確涵攝法規,需要法律專業的協助,在撰寫申訴書、訴願書、訴狀前一定要諮詢律師,後續也可以委任律師直接協助辦理完整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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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事會議全攻略封面
    行政法律專區教師教育

    校事會議全攻略-調查流程、3階段調查因應策略、2種法律救濟途徑|當學校變法院,如何面對調查訪談?需要請律師嗎?|最完整的校事會議解析

    by 鄔曙擎律師 05/11/2025
    written by 鄔曙擎律師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簡稱校事會議,現今造成教育界人心惶惶。全教總114年5月進行線上意見調查,發現超過8成的老師,任教學校開過校事會議。當學校變得像法院,家長投訴、議員關切,學校動不動就召開校事會議,老師們該如何自保?

    一、校事會議整體流程

    (一)受理檢舉,召開校事會議進行調查

    得知自己被校事會議調查時,老師通常是沒頭沒尾的收到一紙開會通知,上面寫著:「114學年度第X次校事會議調查訪談......因應X年X月X日1999檢舉......」,因此大家印象中的校事會議,就與「調查」劃上等號,實際上完整的校事會議的啟動是從「檢舉」開始,學校決定「受理」之後,就必須在7個工作天內召開校事會議,此次會議要決定調查方法,程度輕微的,學校可以自行調查,程度嚴重的,就必須組成「調查小組」,經過調查完成「調查報告」後,再提校事會議審議,決議後續的處理方式。

    (二)決議處理方式移送相關委員會

    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如果確定不成立,就可以直接結案,若成立,就要依教師所涉行為及程度的不同,分別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會)、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輔導或自行輔導,後兩者輔導結束後再依改善有無成效,移送教評會或考核會。因此,最終的決定會在教評會或考核會中做成:

    1. 教評會:決議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
    2. 考核會:決議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二、校事會議的事由

    到底哪些事情需要召開校事會議?只要有投訴、有檢舉就必須召開嗎?

    (一)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事由

    校事會議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資遣辦法),顧名思義,這是用來處理教師需要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時的法規,並且依照不同情形來分類判斷的依據:

    1.有判決:依判決認定事實

    犯內亂外患罪、貪污、性侵等情形,規定在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直接依確定判決直接認定事實,無須調查。

    2.有判決或裁罰處分:依判決或裁罰處分認定事實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犯強制觸摸罪受性騷擾防制法處罰、犯兒少福利保障法:虐待兒童、強迫兒童性交等規定在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7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的情形,直接依判決或裁罰處分認定事實,無須調查。

    3.性別事件:依照性平三法規定調查

    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規定在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情形,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查。

    (二)校事會議調查事由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的情形,就依校事會議程序調查:

    1. 知悉性侵害事件未依法通報,致再度發生
    2. 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校園性侵害、校園毒品危害事件證據
    3. 體罰或霸凌學生
    4.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5.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6.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目前最常見的調查事由是體罰或霸凌學生,以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三、校事會議的組織

    (一)校事會議的成員

    依照解聘辦法第12條規定,校事會議應置委員5人,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成員如下:

    1. 校長
    2. 學校家長會代表1人
    3. 行政人員代表1人
    4. 學校教師會代表1人
    5. 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1人

    並且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二)調查方法

    成立校事會議後第一件事就是要決定調查方法,依照不同情形可由學校自行調查或成立調查小組:

    1. 學校自行派員調查:
    2. 成立調查小組:

    (三)調查小組的成員

    依照解聘辦法第16條規定,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成員的組成如下:

    1. 人數3人或5人
    2. 應全部外聘
    3. 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1人。

    (四)調查人才庫

    調查人才庫是教育部培訓合格的專業人員,包括:

    1. 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2. 其他調查專業人員

    成立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3倍至5倍的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委員。

    四、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調查程序

    (一)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

    在目前調查小組委員全部外聘的情況下,法規明定委員必須要邀請學校教師會、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或許平衡了一點外聘委員不夠瞭解校內情況的疑慮。

    (二)視需要訪談當事人、檢舉人、相關人員

    訪談時,學校或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當事人、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實體或錄影方式觀課

    必要時,學校或調查小組得以實體或錄影方式觀課,行為人應配合。

    (四)調查小組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

    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但在必要時可以延長,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延長調查學校應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或檢舉人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可以不待當事人陳述,直接作成調查報告。

    (五)提校事會議審議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就會提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除了檢舉的內容、調查歷程、當事人陳述的重點之外,會包括兩個重要內容:

    1. 事實認定及理由
    2. 處理建議

    其中事實認定的部分,學校是不能隨意推翻的,但是處理建議就只是建議,最後如何處理還是交由校事會議審議,以及後續的考核會或教評會決定。

    五、校事會議調查的因應策略

    (一)當學校變法院,如何面對調查訪談?需要請律師嗎?

    1.調查報告對後續申訴及訴訟程序影響很大

    校事會議的調查報告,對於後續的法律救濟程序、行政訴訟,甚至相關的民事、刑事訴訟影響很大,因為申訴委員或是法官對於這種由專家或委員會所作出的,又是高度屬人性的決定,原則上都會予以尊重,因此如果可以在調查階段就尋求法律專業的律師協助,得到有利的認定,就可以避免後續爭訟的困難。

    2.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24條委任律師作代理人

    行政程序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得委任代理人,校事會議是行政程序的一環,調查訪談是行政調查的一種,因此委任律師作為代理人是校事會議調查的當事人的權利,但是實務上學校常常搞不清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會拒絕律師參與,就需要熟悉教育法規、行政程序法,以及學校生態的律師據理力爭。如果學校還是堅持己見,這就是行政程序中的一大瑕疵,在後續的救濟程序中就要提出來作為攻防。

    3.律師在校事會議調查扮演的角色

    律師作為代理人可以代理校事會議這個行政程序有關的全部程序行為,可以協助當事人:

    • 陪同出席調查訪談
    • 撰寫陳述意見書
    • 協助申請閱覽本案卷宗
    • 陪同出席校事會議審議
    • 陪同出席後續考核會、教評會陳述意見
    • 代當事人收受學校的送達公文。

    (二)調查前準備

    1.仔細想想可能被調查的事由

    校事會議調查訪談前,最重要的就是仔細回想「可能」被調查的原因,解聘辦法第19條雖然規定:「通知當事人配合調查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配合調查所生之效果。」但是所謂的「調查目的」非常籠統,實務上學校發來的開會通知常常只會寫「因應114學年度第X次校事會議」,頂多再加一句「因X年X月X日1999檢舉」,完全看不出被調查的事由是疑似體罰或霸凌學生?教學不力?知悉性侵害事件未依法通報?如果沒有方向,將會完全無法準備調查訪談,因此當事人要仔細回想最近發生的事件,有哪個是可能會被檢舉,因此送進校事會議的。

    2.完整回想事件經過

    想出可能被調查的原因,就可以針對這個(或這些)事件完整回想,包括人、事、時、地、物,自己做了什麼行為?對象之反應如何?程度多大?等等,並且思考自己所做的行為有無正當理由?行為是否滿足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等等。

    3.尋求法律諮詢

    調查前的法律諮詢可以由律師協助分析可能被調查的事件中的法律風險,當事人行為是否有符合解聘辦法中那些行為,例如體罰或霸凌學生、教學不力的構成要件,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等等,並且可以為當事人擬定後續的策略,說明接下來會遇到的狀況、收到不利結果時該如何救濟,甚至能夠陪當事人模擬調查訪談可能被問到的問題。經過法律諮詢之後,對情況有了初步的瞭解,也可以進一步決定是否需要委任律師陪同參與調查訪談。

    (三)調查中因應

    調查訪談中要依照事實回答,不記得或不知道的也可以照實說,並注意幾個重點:

    1. 依事實回答是否真的有該行為?程度多大?
    2. 強調不符合構成要件的部分
    3. 說明行為的正當理由或阻卻違法事由
    4. 從委員的問題中確認被檢舉的案由,看情況提出有利證據

    必要時可請律師陪同調查訪談,律師會在訪談中協助解釋委員不清楚的問題,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並且在最後補充陳述。

    (四)調查後補充

    經過調查訪談後,應該已經完全確定被調查的事由了,通常調查委員都會告訴當事人,如果有想到沒說清楚的事情、想補充的內容,可以在幾天內提出書面的意見,如果沒有講,也可以主動要求,提出一份書面資料,內容包含:

    1. 陳述意見:再次說明該事件的前因後果,強調有利自己的部分,如果有委任律師的話,這份陳述意見書可以請律師撰寫。
    2. 有利證據:如果有照片、line對話等等有利的證據,可以一併整理好提出。

    (五)陳述意見

    在整個流程中有幾次能夠陳述意見的機會,但不是每次都一定能夠獲得:

    1.調查訪談後 🔺

    解聘辦法第19條的規定方式是賦予當事人配合調查陳述意見的義務:「當事人、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並非提供陳述意見的權利,不過實務上通常調查小組委員都會允許當事人於訪談後提出書面的陳述意見(畢竟有書面的東西可以抄他們也會比較方便......),因此要好好把握這次機會,寫好陳述意見書交給承辦人,承辦人轉交給調查小組委員。

    2.校事會議審議決議時 🔺

    調查報告完成後,送進校事會議審議,也沒有強制規定要給當事人到場陳述的機會,只有在解聘辦法第24條規定:「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以書面或出席方式說明、陳述意見。」因此學校如果認為沒有必要,也可以不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就少了一次陳述意見的機會。

    為了在校事會議審議上獲得較有利的決議,當事人也能自己提出想要到場陳述意見,可以請律師協助發函,或自己提出書面申請。縱使學校拒絕,如果事後發現校事會議審議真的有瑕疵,在後續的救濟程序中也可以主張,經過申請後,學校仍不肯提供陳述意見機會,有侵害當事人權益的疑慮。

    3.考核會 ⭕️

    如果校事會議決議要送考核會懲處的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核辦法第20條有明定:「考核會於審查受考核教師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因此可以到場陳述意見。

    4.教評會 ⭕️

    如果校事會議決議送教評會審查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等事宜,對於老師來說是重大權益事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1條就有明定要給予教師陳述意見的機會。

    (六)申請閱覽調查報告

    1.校事會議做出終局實體處理後才會提供調查報告

    為了在前述程序中完整的陳述意見,能夠看到調查報告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其實在解聘辦法第48條中規定,學校在做出終局實體決定後(就是結案,或完成懲處、解聘、不續聘等結果後)才會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且一併提供調查報告。只有另外在解聘辦法第43條中針對教評會規定:「行為人於教評會陳述意見前,得向學校申請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之紙本,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也不是強制規定,當事人需要的話需要主動申請。

    2.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調閱卷宗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當事人可以依照這一條向學校申請閱覽、複印調查報告,最好能在校事會議審議前就拿到調查報告,如果沒辦法,至少在審議後、考核會或教評會前要看到完整的調查報告,才能夠有效的在之後的會議上陳述意見。

    六、不服校事會議結果的法律救濟途徑

    (一)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校事會議結束後,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終局實體處理者,可以在30天內,填具陳情書向主管機關陳情。而行為人如果終局得到不利的結果,例如記過,則可以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或是訴願(不利結果屬於行政處分者)程序二擇一進行救濟。如果對於申訴、再申訴,或訴願結果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

    而在111年憲判字第11號做成之後,陸續經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肯認,不管是大學或中小學對教師的解聘、不續聘,性質都屬於基於聘任契約所為的意思表示(不是行政處分),所以若是終局結果是解聘、不續聘的話,可以提起申訴、再申訴,或直接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的行政訴訟。

    (二)申訴、再申訴與訴願的差別

    教師的申訴制度是雙軌制的,可以自由選擇要走申訴、再申訴程序,或是訴願程序,而二者有何差別呢?

    1.申訴、再申訴

    • 救濟次數較多
    • 組成人員:教師、教育學者、教師組織代表...
    • 相牽連訴願、民刑事救濟程序正在進行中,得停止評議
    • 學校不服可以提起再申訴

    2.訴願

    • 較快結束
    • 組成人員: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學校不服不可以救濟

    如果案情是與教育專業較為相關的,選擇申訴、再申訴程序因為有教育專家擔任委員,可能較能做出正確的判斷;相反的,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以法制專長者為原則,如果案情較純粹是法律上的爭議,訴願審議會較為專業。教師可以依照案情的內容、花費時間、學校可否再救濟來決定要選擇何種程序。

    (三)救濟程序中的有力主張

    1.程序

    • 組織不合法:人員組成、比例、依法迴避......
    • 未遵守法定正當程序
    • 未予當事人應有之程序保障:例如-陳述意見
    • 通知中的法定內容不完整
    • 主管機關不當施壓

    2.實體

    • 判斷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
    • 有與事物無關之考量
    • 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
    • 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 違背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或牴觸上位規範
    • 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 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 逾越權限或考核有濫用權力等情事

    在申訴、再申訴或訴願程序中,以及行政訴訟中,可以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提出主張,而要如何將案情對應到相關的有力主張,並正確涵攝法規,需要法律專業的協助,在撰寫申訴書、訴願書、訴狀前一定要諮詢律師,後續也可以委任律師直接協助辦理完整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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