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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商事法律專區

美國商標申請流程與時間全解析

by 尤怡雯律師 05/12/2026
written by 尤怡雯律師

一、前言:商標為企業競爭核心工具

大型企業或公司(例如迪士尼)並非僅依賴創意,而是透過智慧財產權制度(特別是商標)來延續市場控制力。在美國法體系下,商標制度的本質在於:保護品牌識別性、排除市場混淆性,並建立長期商業壟斷優勢。因此,「申請商標」本身,即是一項「法律與商業」策略的結合行為。

二、美國商標申請的三種基礎

美國商標由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簡稱USPTO)管轄,依據《Lanham Act》,申請人可基於以下三種基礎提出申請,基於不同申請基礎將直接影響後續流程與時間。

1. 已於商業上使用(Use in Commerce)

選擇此種申請基礎,表示該商標已經在美國市場上的商品或服務中實際使用。 
申請商標時申請人需準備:

(1) 使用日期

    明確的「在美國的首次使用日期」與「在世界各地的首次使用日期」。

    (2) 使用證據

    符合規範的「使用證據 (Specimens of Use)」,證明商標已用於商品銷售或服務。而合格的使用證據必須證明商標是用來「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誌」,而不僅僅是行銷或廣告宣傳。 

    A.  實體商品 (Goods) 的合格證據

    主要展示商標如何直接附著於商品或其包裝上。

    例如:

    • 產品本身的標籤 (Label) 或吊牌 (Tag)。
    • 產品容器(如瓶子、盒子、包裝袋)上的商標印製照片。
    • 顯示商標且包含產品描述、購買按鈕或價格的網頁截圖。
    • 商品陳列架上帶有商標的照片 (Display associated with the goods)。

    不合格者例如:

    • 僅包含商標設計的純圖稿或 Logo 原稿。
    • 僅有商標但未顯示商品的發票或報價單。 

    B. 服務類別 (Services) 的合格證據

    服務標章的使用證據,須顯示商標在提供服務時或服務廣告中被使用。

    例如:

    • 官方網站截圖:清晰顯示商標、服務內容,且具備購買或訂購功能。
    • 宣傳手冊 (Brochures)、行銷傳單:商標與服務說明同時出現。
    • 實體店面照片:顯示招牌上商標。
    • 服務使用證明:如印有商標的服務合約。

    不合格者例如:

    • 名片上單獨的 Logo(除非名片直接用於展示所提供的服務)。
    • 新聞稿 (Press Release) 僅提到品牌,未清晰展示服務內容。 

    2. 尚未使用但有使用意圖(Intent-to-Use)

    Intent-to-Use (”ITU”) 是指:申請人目前還沒有在美國實際使用該商標,但善意(bona fide)」有計畫未來會加以使用。不能只是「先卡位」,而是必須有真實的商業計畫(例如準備上市、設立公司、產品開發等)。

    如果你正在準備進入美國市場,而你的商品/服務還在開發中,你想先保護品牌名稱避免被搶註,便可提出此種申請。但要再次提醒,ITU是「先申請、後使用」的制度,但最終一定要落地使用才能拿到商標。

    3. 國際申請(Madrid Agreement & Madrid Protocol馬德里協議與議定書)

    是一項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國際商標註冊機制,允許申請人通過「一份申請」、「一種語言(英/法/西)」、「一組費用」,同時在多達 130+ 個成員國申請保護。特別適用於需要在多個海外市場(如中國大陸、歐盟、美國等)進行品牌佈局的企業,優點是總體費用較單獨申請各國便宜,行政作業簡化,節省時間與溝通成本。

    我國雖非會員國,但我國國民於會員國內有住、居所及事實上營業所的人,亦得以在該會員國的有效申請案,作為國際註冊之基礎。國際註冊5年內具有從屬性,本國註冊若有撤銷、無效事由,則國際註冊亦隨之消滅。5年之後,國際註冊效力則須依各國國內法規規定始可主張。1

    三、美國商標申請的五個步驟

    1. 商標檢索 (Trademark Search):

    在提交申請前,強烈建議在 USPTO 的商標資料庫 (TESS) 中進行搜尋。此步驟旨在確認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已註冊或申請中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以降低被駁回的風險。

    2. 確認商標適用類別與申請基礎 (Determine Class & Basis):

    a. 類別:

    根據 尼斯分類 (Nice Classification) 確定商標要保護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b. 申請基礎:

    選擇「實際已使用 (Use in Commerce, 1a)」或「意圖使用 (Intent to Use, 1b)」。

    3. 提交商標申請 (File Application):

    透過 USPTO 的 TEAS 線上系統 提交申請文件,並繳納申請費。內容需包含商標圖樣、申請人資料、類別及相關證據。注意:美國目前要求非美國申請人必須委託美國執業律師處理,本所合作之美國執業律師可為客戶送件申請。

    4. 官方審查 (USPTO Examination):

    審查員會審核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是否與先前商標衝突。若有問題,會發出審查意見書(Office Action),申請人需在期限內答辯,本所合作之美國律師可為客戶答辯。

    5. 公告與核准註冊 (Publication & Registration):

    A. 商標公告異議期間(Publication for Opposition)

    商標申請於審查官核准後,將刊登於官方公報(Official Gazette),進入為期30日之公告期間(得申請延長),以供公眾審閱。任何認為該商標之註冊將對其造成損害之第三人,得向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會)提起異議程序(Notice of Opposition),該程序性質上屬準司法審理程序。

    B. 公告異議制度之目的與效果

    公告制度目的在於商標核准註冊前通知公眾,使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異議。公告期間自商標刊登於每週發行之官方公報之日起計30日。

    C. 無人提出異議之效果:

    • 對於「已使用」(use-in-commerce)申請,將進入註冊程序並核發註冊證。但即使申請通過審查,仍有極高機率被 USPTO 抽查稽核。
    • 對於「意圖使用」(Intent-to-Use, ITU)申請,則核發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申請人需在六個月內提交使用聲明(Statement of Use),以及前述的使用證據 (Specimens of Use,簡稱 SOU) ,審查通過後即可註冊證明商標。如果在此期限內尚未開始實際使用,可申請 6 個月的延期(Request for Extension of Time, RFE),最多可申請 5 次延展(總共 30 個月),每次需額外收費。

    四、美國商標申請所需時間

    根據USPTO最新資料(2026)平均完整流程所需時間約 10 個月左右(無爭議情況)

    但實務上(含補件與異議)12–18 個月為常態。其中包括提交至審查約 4–5 個月,審查意見書答辯 約2–6 個月,公告期 30 天,完成註冊約 2–4 個月。

    五、美國商標審查意見書之答辯法律風險

    1. 審查意見書重點

    審查官主要審查重點為:商標之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描述性(Descriptiveness)以及合法使用證據。常見案例如:商標過於通用、與既有商標相似、使用證據樣本不合規。本所有合作之專業美國律師可為客戶答辯。

    2. 未為適當答辯之風險

    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必須在指定期限內(通常為3至6個月,具體依通知而定)提交回覆。根據最新實務,USPTO對於答辯期限的要求日益嚴格,主要風險包括:

    • 商標申請被自動駁回(Abandonment): 未按時答辯,將被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該商標申請案會被USPTO廢棄。
    • 註冊被撤銷風險: 若已註冊商標在遭人提出「撤三」(證明持續三年未使用)或撤銷申請時未答辯,商標權將被註銷。
    • 損失優先權: 放棄答辯意味著失去了該申請案的優先權日,若重新申請,可能面臨更嚴格的審查或已有他人搶先註冊。
    • 回復申請之限制:
      如該申請之放棄係屬非故意(unintentional),申請人得提出「回復申請請願(Petition to Revive)」。
    • 高額法律與商業成本: 撤銷後重新申請需要重新繳納費用,且會導致品牌在美國市場的合法性中斷,可能被迫更改品牌名稱、下架商品。 

    3. 律師建議

    密切追蹤USPTO的電子郵件通知,以避免錯過答辯期限因此當您收到審查意見書時 應盡快委託專業律師進行評估,確認是否可以進行補正或答辯以爭取商標核准。

    六、結論

    商標申請是法律程序,更是市場戰略,因為商標並非單純法律權利,而是企業控制品牌與市場的核心工具。在申請前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佈局國際商標優先取得商業競爭力。

    ⚠️文章內容僅供參考,請以最新法規函釋為準,且不宜直接引用於任何法律程序,個案情形請諮詢專業律師。

    1. https://www.tipo.gov.tw/tw/trademarks/568-7578.html ↩︎

    05/12/2026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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