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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訴

成功案例刑事不起訴

竊盜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以真誠悔意與和解重獲新生

by 郭志斌律師 & 莊品瑄法務 10/23/2025
written by 郭志斌律師 & 莊品瑄法務

陳○○涉嫌竊取商店貨品。案情指出,陳○○於民國112年10月29日晚間,在○○市○○區某連鎖商場門市內,趁店員不注意時,徒手取走貨架上鉛筆芯30盒,總價值新臺幣1,064元,放入隨身袋中後立即離去。店員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確認行為過程,並將陳○○帶回偵辦。

在警方詢問下,陳○○坦承取走物品,全案事證明確,並與其供述相符。經郭志斌律師主動聯繫該連鎖商場總店法務人員溝通,最終順利達成和解。檢方審酌整體情節,認為陳○○犯後態度良好、金額輕微、悔意真切,最終作出不起訴處分。

此案顯示,真誠悔悟與積極面對後續處理,在輕微案件中仍可成為減輕處分、避免刑責的重要關鍵。

一、案件類型:刑事竊盜案件 👉 職權不起訴處分

本案屬於刑事竊盜案件,核心在於行為人僅因一時衝動竊取小額財物,且其犯後立即承認事實、表達悔意並完成賠償,顯示誠實面對錯誤及積極補救的重要性,亦反映司法在輕微竊盜案件中對悔意及補救行為的衡酌空間。

  1. 犯罪性質輕微
    • 行為人所竊取之鉛筆芯30盒,價值新臺幣1,064元,屬短暫、非暴力的小額竊盜行為。
    • 依法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規定應負刑事責任。
  2. 犯後態度良好
    • 行為人坦承取走物品,未有推諉或掩飾,表現出真誠悔意與懊悔心理。
  3. 積極補救行為
    • 行為人主動向店家致歉並完成全額賠償,司法上對此類補救行為予以考量。
  4. 司法衡酌因素
    • 檢方綜合考量涉案金額輕微、犯後態度良好及補救行為已完成等。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刑法》第57條,作出職權不起訴處分。

二、郭志斌律師的處理策略

在本案中,郭志斌律師的首要目標是讓檢方理解被告並非惡意竊取,而是因一時失慮導致的行為。我們協助當事人於偵查階段即表達真誠悔意,並積極聯繫被害公司溝通和解,最終促成雙方簽署和解書並完成賠償。

同時,律師向檢察官詳述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案發後主動配合調查及自白之態度,使檢察官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賦予之權限,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將涉嫌犯罪的被告以職權作不起訴處分。在律師的策略引導下,檢察官經綜合評估後,採納律師的意見,認為不需進入審判程序,最終作成職權不起訴處分。

透過本案,我們協助當事人以誠意面對錯誤、以行動修補過失,成功避免刑事起訴與留案紀錄,讓人生重新回到正軌。


⚠️文章內容僅供參考,請以最新法規函釋為準,且不宜直接引用於任何法律程序,個案情形請諮詢專業律師。


立即諮詢,保障您的權益
10/23/2025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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