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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
教師教育行政

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無改善可能直接解聘、三年內再犯解聘|班級經營欠佳、親師溝通不佳都算教學不力?還有哪些事由會被認定?|專審會怎麼調查?|被判定為不適任教師還有救嗎?|如何申訴、如何救濟?

by 鄔曙擎律師 06/24/2025
written by 鄔曙擎律師

「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也就是「不適任教師」的認定,就像是一位勞工確實不能勝任這份工作,勞基法給予雇主可以合法解雇勞工的權利。而老師也有可能無法勝任教師這份工作,經過一定程序的調查、輔導,依然被認定為「不適任教師」的,就會遭到解聘。但現在校園中老師遭到學生、家長檢舉的事件頻繁,被指控「班級經營不善」、「親師溝通不佳」都算是「教學不力」事由,進入調查之後就沒救了嗎?該如何面對與因應?

一、教學不力的處理流程

當老師疑似有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時,學校在知悉的5日內必須召開校事會議,決定由學校自行調查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調查。

調查結果若認定不成立教學不力,但有考核辦法第6條所列需要懲處的情形,則移送考核會審議,都沒有的話就可以直接結案;而如果認定老師有教學不力情形且無輔導改善可能,就會移送教評會進行解聘、不續聘或停聘的審議,如果輔導改善可能,就會進到輔導程序,由學校自行輔導或專審會輔導。

輔導期結束後,會判定輔導是否有成效,如果還是沒有成效,就會移送教評會進行解聘、不續聘或資遣的程序,如果有成效的話則仍然要移送考核會,針對教學不力有成立這個情形進行懲處。

大致的流程如上圖,一些細節無法呈現出來,例如專審會有另外一種由主管機關發動的方式,以及由專審會調查的就只會由專審會進行輔導,完整的校事會議調查程序及因應方式可以參考鄔曙擎律師(樹理律師)的另一篇文章:【校事會議全攻略|調查事由、調查流程、調查因應策略、法律救濟途徑|當學校變法院,如何面對調查訪談?需要請律師嗎?|最完整的校事會議解析】,本篇文章會針對專審會來進行介紹。

二、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認定事由

(一)教師法第16條

教師法第16條規定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的情形,可以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但是這個規定非常抽象,到底什麼情形才算符合「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呢,教育部做出一個函釋定義。

(二)11種教學不力情形

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

教師法第16第1項第1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指教師聘任後 ,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予以解聘之程度 ,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之必要者:

  1.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2.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3. 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4.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5.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6. 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7. 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8. 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9.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10. 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11. 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實務上就是以這11種情形來認定一位教師是否具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三)被認定為教學不力的案例

1.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 上課遲到,每次一被發現即聲稱有病吃藥的關係,造成學生學習權益受損及行政上的困擾。教務主任巡堂時,自104年5月至同年12月間,即查到老師上課遲到總共7次,甚至有時遲到達40分鐘(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4號判決)

5.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 1.教學無法達到自己預設目標,且上課內容與活動,絕大多數與教學課程本質無關。2.雖擬有教案,但未能如實執行施教,上課內容與國文本課相關度不高。3.上課教學活動缺乏系統,並未有效掌握教學重點。4.同學課堂參與情形雖稍有改進,但人數比例仍偏低。5.學生上課時仍會出現與本課無關之戶外活動。6.上課時無法管理、維持上課秩序。7.未能有效改進作業缺繳及批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
  • 老師每節課都無法準時上課;上課時學生各做各自的事情;學生對隨堂考有意見時,老師亦無法有效處理;老師竟然能夠容忍學生毫無目的、毫無秩序地在班上學習,且不採取任何策略讓學生跟隨教學活動;2個月輔導後,仍看到學生與老師對嗆(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6號判決)
  • 1.身為教師無法約束自己的言行並誤導學生,混淆學生的價值判斷。2.上課播放未經取材且非公播版的影片,對教學未善盡職責。3.上課廢話太多,甚至不雅言行,有損教師形象。(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4號判決)
  • 對於課程內容僅照本宣科,沒有補充內容;自己沒有教的內容會要求出題老師送分;學生上課問問題會遭到老師責罵;無法配合學校行事活動指導運動會比賽項目,也沒有訓練學生;上課未親自示範動作,上課方式單調無變化,難以引起學生之學習動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110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
  • 與學生互動(只顧教自己的)少,習作未按進度批閱,錯別字未糾正,對部分學生習作未完成或未進入學習亦無理會。(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44號判決)

6.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 擔任導師之班內學生衝突事件頻傳,未能及時與家長聯繫,或與家長溝通後仍無法平息家長不滿,至110年4月29日合計該班因導師之故已轉出3名學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44號行政判決)

7.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 教室內隨地可見垃圾,環境髒亂,上課時學生擅離座位、隨意走動、發言,任意進出教室、說不雅字眼,導師雖然知悉,但採取無效或漠視方式處理。於午餐、午休期間,學生均在吵雜與混亂中用餐及午休。因班級常規之建立不佳,師生關係緊張,學生經常挑戰(口出不雅語句)導師,及不服導師之輔導管教與指令,一有事情,學生不信任導師,總是向學校行政辦公室求助。(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44號行政判決)
  • 老師每節課都無法準時上課;上課時學生各做各自的事情;學生對隨堂考有意見時,老師亦無法有效處理;老師竟然能夠容忍學生毫無目的、毫無秩序地在班上學習,且不採取任何策略讓學生跟隨教學活動;2個月輔導後,仍看到學生與老師對嗆(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6號判決)
  • 老師授課班級受傷頻率高,老師對於學生受傷事件處理失當,學生秩序交由班級幹部處理,學生太吵的時候,老師會很大聲,沒有鼓勵或誇獎的話,明顯為無效之班級經營,另外老師要求學生作證,造成學生心理壓力及恐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110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

8.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 在學生衝突事件中,導師態度消極,甚至還怪罪學校行政人員讓其孤立無援,並認為行政人員經常至班上巡堂,具有針對性,未見行政人員為處理導師班級事件而疲於奔命。且導師經常在規勸學生無效後,就放棄或不作為,未從行政人員協助處理過程中學習處理衝突事件之技巧。(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44號行政判決)
  • 老師不配合觀課並報警,造成學校行政作業困難,更造成學生身心壓力與恐懼;且老師的帶班方式,造成學生對人之不信任,恐有影響學生人格發展之嫌;老師對於學校排課有疑義,不循校內管道溝通,反而報警處理,造成行政人員工作負擔;與同學年教師相處,不執行學年主任工作,且多次不尊重多數人之決議執行相關工作,並多方多次反覆投訴校內教師與行政人員,使行政人員疲於奔命處理遭投訴事宜,影響處理正常行政工作時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110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

11.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 老師就其施用第2級毒品之行為,雖因事後坦承犯行,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犯後態度良好,而予以緩起訴處分,此係因犯罪後態度良好,於刑事罰可審酌為較輕處罰之依據,惟如上述,老師前揭施用毒品之行為,既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並經合法組成之被告教評會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3分之2以上之決議,判斷認定其基於教師之專業身分,所為之上揭犯行,嚴重違反教師法及全國教師自律公約所提及之教師專業守則,應符合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要件,已不適合繼續擔任教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73號行政判決)

三、專審會組織

專審會是主管機關依照教師法第17條成立的教師專業審查會,簡稱專審會。教育部並訂定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

(一)專審會審議的案件

  1. 教學不力案件-學校申請處理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
  2. 學校未依規定召開審議的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案件-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提交之案件。

(二)專審會成員

1.專審會置委員11人~19人

成員包含:

  1. 行政機關代表
  2. 教育學者
  3. 法律專家
  4. 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
  5. 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
  6. 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
  7. 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

其中教師會推派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2;專審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2.教師會推派之代表的資格

(1)曾任專任教師6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曾任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或專審會之委員。
  • 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
  • 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培訓之種子教師,或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

(2)教育部培訓之調查專業人員及輔導專業人員。

四、專審會調查及決議

(一)調查規定

  1. 自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名單中遴選3人或5人,組成調查小組。
  2. 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及提供資料;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相關人員亦應配合及協助。
  3. 教師與學生、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4. 就學生或檢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5. 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者,視為撤回檢舉;必要時,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教師之申請繼續調查。
  6. 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7. 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30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30日,並應通知學校。
  8. 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提專審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二)調查員

調查員需具備以下的資格之一

1.曾任專任教師6年以上,且完成教育部辦理之調查專業知能培訓,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曾任主管機關性平會、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或專審會之委員。
  • 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
  • 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培訓之種子教師,或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

2.教育部培訓之調查專業人員。

(三)調查報告

專審會審議調查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

  1. 教師涉有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情形,且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學校應移送教評會審議。
  2. 教師疑似有有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情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專審會輔導。
  3. 教師沒有教學不力情形,但是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需要懲處的情形,學校應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
  4. 教師無前述3款的情形,就可以結案。

(四)「無輔導改善之可能」的認定

有兩種情形若經專審會認定,就可以不用經輔導改善,直接移送教評會審議後續的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事宜。

  1. 經專審會認定因身心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輔導改善。
  2. 因教學不力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專審會認定3年內再犯。

所以老師在提出自己身心狀況相關的診斷證明時要十分小心,避免被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另外則是有過一次被認定有教學不力情形經過輔導改善有成效,3年內再犯就會失去輔導改善的機會,直接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而移送教評會,要特別注意。

五、專審會輔導

(一)輔導小組

專審會應該從人才庫之輔導員名單中遴選3人或5人,組成輔導小組,輔導小組應該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1.曾任專任教師6年以上,且完成教育部辦理之輔導專業知能培訓,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
  • 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培訓之種子教師,或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

2.教育部培訓之輔導專業人員

特別注意的是,同一案件之調查員與輔導員,不得為同一人。

(二)輔導方式

  • 輔導期間,輔導小組應召開輔導會議、入班觀察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輔導教師改善教學情形
  • 輔導小組並得請求提供醫療、心理、教育之專家諮詢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輔導小組進行輔導時,教師及其服務學校應予配合;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亦應配合及協助。

(三)輔導期間

  • 輔導期間以2個月為原則。
  • 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學校。

所以原則上輔導期最長會是3個月。

(四)輔導結果

專審會審議輔導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並作成結案報告及結案報告摘要,由主管機關檢附結案報告,以書面通知學校:

  1. 教師經輔導改善無成效,學校應移送教評會審議。
  2. 教師經輔導改善有成效,予以結案,學校並視其情節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

六、專審會調查及輔導的因應策略

(一)專審會調查因應策略

學校內調查的前、中、後需準備的東西可以參考另一篇文章寫到的校事會議調查的因應策略,因為調查的結果對後續的申訴及訴訟程序影響很大,申訴評議會、法院的法官原則上都會傾向相信並尊重調查結果,所以最好及早尋求律師的協助,先在法律諮詢中確認本案的風險程度為何,並在律師的幫助下於調查前進行模擬訪談,並由律師陪同出席調查、在調查後協助出具補充陳述書,如果調查結果是被移送考核會或教評會,律師也都可以再次陪同出席陳述意見。

(二)專審會輔導因應策略

輔導期原則上是2個月,算是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前的最後一個機會,所以建議老師要好好配合,專審會辦法規定如果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及「出席輔導會議次數未達2/3或不配合入班觀察」就可以認定為輔導改善沒有成效,實務上曾經有老師不配合入班觀察,後來認定為輔導改善沒有成效,就遭到教評會解聘了。

六、教學不力的法律救濟程序

(一)申訴、再申訴

1.只能提出申訴、再申訴的情形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條)

教師在教學不力的認定過程中,對於被「認定有教學不力」,或是被「認定無輔導改善可能」,可以對此提出教師申訴、再申訴,但結束後不能再往上提行政訴訟。因為這些認定並非行政處分,在行政法上這是行政機關於作成完全及終局之決定前,在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之各種程序行為或決定,為準備行為,因欠缺完全、終局之規制效力,所以不能對其獨立進行行政爭訟。

2.可以選擇申訴、再申訴或訴願的情形

行為人如果終局得到不利的結果,例如記過,則可以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或是訴願(不利結果屬於行政處分者)程序二擇一進行救濟。如果對於申訴、再申訴,或訴願結果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

而在111年憲判字第11號做成之後,陸續經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肯認,不管是大學或中小學對教師的解聘、不續聘,性質都屬於基於聘任契約所為的意思表示(不是行政處分),所以若是終局結果是解聘、不續聘的話,可以提起申訴、再申訴,或直接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的行政訴訟。

(二)申訴、再申訴與訴願的差別

教師的申訴制度是雙軌制的,校事會議移至考核會或教評會做出的不利結果,可以自由選擇要走申訴、再申訴程序,或是訴願程序,而二者有何差別呢?

1.申訴、再申訴

  • 救濟次數較多
  • 組成人員:教師、教育學者、教師組織代表…
  • 相牽連訴願、民刑事救濟程序正在進行中,得停止評議
  • 學校不服可以提起再申訴

2.訴願

  • 較快結束
  • 組成人員: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學校不服不可以救濟

教學不力的案情與教育專業較為相關的,選擇申訴、再申訴程序因為有教育專家擔任委員,可能較能做出正確的判斷;而若是程序上有較純粹是法律上的爭議,訴願審議會較為專業。老師可以依照案情的內容、花費時間、學校可否再救濟來決定要選擇何種程序。

(三)救濟程序中的有力主張

1.程序

  • 組織不合法:人員組成、比例、依法迴避……
  • 未遵守法定正當程序
  • 未予當事人應有之程序保障:例如-陳述意見
  • 通知中的法定內容不完整
  • 以共識決決議
  • 主管機關不當施壓

2.實體

  • 判斷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
  • 有與事物無關之考量
  • 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
  • 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 違背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或牴觸上位規範
  • 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 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 逾越權限或考核有濫用權力等情事

在申訴、再申訴或訴願程序中,以及行政訴訟中,可以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提出主張,而要如何將案情對應到相關的有力主張,並正確涵攝法規,需要法律專業的協助,在撰寫申訴書、訴願書、訴狀前一定要諮詢律師,後續也可以委任律師直接協助辦理完整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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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2025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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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事會議全攻略封面
行政教師教育

校事會議全攻略-調查事由、調查流程、調查因應策略、法律救濟途徑|當學校變法院,如何面對調查訪談?需要請律師嗎?|最完整的校事會議解析

by 鄔曙擎律師 05/11/2025
written by 鄔曙擎律師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簡稱校事會議,現今造成教育界人心惶惶。全教總114年5月進行線上意見調查,發現超過8成的老師,任教學校開過校事會議。當學校變得像法院,家長投訴、議員關切,學校動不動就召開校事會議,老師們該如何自保?

一、校事會議整體流程

(一)受理檢舉,召開校事會議進行調查

得知自己被校事會議調查時,老師通常是沒頭沒尾的收到一紙開會通知,上面寫著:「114學年度第X次校事會議調查訪談……因應X年X月X日1999檢舉……」,因此大家印象中的校事會議,就與「調查」劃上等號,實際上完整的校事會議的啟動是從「檢舉」開始,學校決定「受理」之後,就必須在7個工作天內召開校事會議,此次會議要決定調查方法,程度輕微的,學校可以自行調查,程度嚴重的,就必須組成「調查小組」,經過調查完成「調查報告」後,再提校事會議審議,決議後續的處理方式。

(二)決議處理方式移送相關委員會

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如果確定不成立,就可以直接結案,若成立,就要依教師所涉行為及程度的不同,分別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會)、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輔導或自行輔導,後兩者輔導結束後再依改善有無成效,移送教評會或考核會。因此,最終的決定會在教評會或考核會中做成:

  1. 教評會:決議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
  2. 考核會:決議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二、校事會議的事由

到底哪些事情需要召開校事會議?只要有投訴、有檢舉就必須召開嗎?

(一)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事由

校事會議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資遣辦法),顧名思義,這是用來處理教師需要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時的法規,並且依照不同情形來分類判斷的依據:

1.有判決:依判決認定事實

犯內亂外患罪、貪污、性侵等情形,規定在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直接依確定判決直接認定事實,無須調查。

2.有判決或裁罰處分:依判決或裁罰處分認定事實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犯強制觸摸罪受性騷擾防制法處罰、犯兒少福利保障法:虐待兒童、強迫兒童性交等規定在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7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的情形,直接依判決或裁罰處分認定事實,無須調查。

3.性別事件:依照性平三法規定調查

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規定在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情形,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查。

(二)校事會議調查事由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的情形,就依校事會議程序調查:

  1. 知悉性侵害事件未依法通報,致再度發生
  2. 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校園性侵害、校園毒品危害事件證據
  3. 體罰或霸凌學生
  4.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5.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6.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目前最常見的調查事由是體罰或霸凌學生,以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三、校事會議的組織

(一)校事會議的成員

依照解聘辦法第12條規定,校事會議應置委員5人,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成員如下:

  1. 校長
  2. 學校家長會代表1人
  3. 行政人員代表1人
  4. 學校教師會代表1人
  5. 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1人

並且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二)調查方法

成立校事會議後第一件事就是要決定調查方法,依照不同情形可由學校自行調查或成立調查小組:

  1. 學校自行派員調查:
  2. 成立調查小組:

(三)調查小組的成員

依照解聘辦法第16條規定,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成員的組成如下:

  1. 人數3人或5人
  2. 應全部外聘
  3. 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1人。

(四)調查人才庫

調查人才庫是教育部培訓合格的專業人員,包括:

  1. 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2. 其他調查專業人員

成立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3倍至5倍的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委員。

四、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調查程序

(一)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

在目前調查小組委員全部外聘的情況下,法規明定委員必須要邀請學校教師會、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或許平衡了一點外聘委員不夠瞭解校內情況的疑慮。

(二)視需要訪談當事人、檢舉人、相關人員

訪談時,學校或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當事人、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實體或錄影方式觀課

必要時,學校或調查小組得以實體或錄影方式觀課,行為人應配合。

(四)調查小組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

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但在必要時可以延長,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延長調查學校應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或檢舉人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可以不待當事人陳述,直接作成調查報告。

(五)提校事會議審議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就會提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除了檢舉的內容、調查歷程、當事人陳述的重點之外,會包括兩個重要內容:

  1. 事實認定及理由
  2. 處理建議

其中事實認定的部分,學校是不能隨意推翻的,但是處理建議就只是建議,最後如何處理還是交由校事會議審議,以及後續的考核會或教評會決定。

五、校事會議調查的因應策略

(一)當學校變法院,如何面對調查訪談?需要請律師嗎?

1.調查報告對後續申訴及訴訟程序影響很大

校事會議的調查報告,對於後續的法律救濟程序、行政訴訟,甚至相關的民事、刑事訴訟影響很大,因為申訴委員或是法官對於這種由專家或委員會所作出的,又是高度屬人性的決定,原則上都會予以尊重,因此如果可以在調查階段就尋求法律專業的律師協助,得到有利的認定,就可以避免後續爭訟的困難。

2.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24條委任律師作代理人

行政程序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得委任代理人,校事會議是行政程序的一環,調查訪談是行政調查的一種,因此委任律師作為代理人是校事會議調查的當事人的權利,但是實務上學校常常搞不清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會拒絕律師參與,就需要熟悉教育法規、行政程序法,以及學校生態的律師據理力爭。如果學校還是堅持己見,這就是行政程序中的一大瑕疵,在後續的救濟程序中就要提出來作為攻防。

3.律師在校事會議調查扮演的角色

律師作為代理人可以代理校事會議這個行政程序有關的全部程序行為,可以協助當事人:

  • 陪同出席調查訪談
  • 撰寫陳述意見書
  • 協助申請閱覽本案卷宗
  • 陪同出席校事會議審議
  • 陪同出席後續考核會、教評會陳述意見
  • 代當事人收受學校的送達公文。

(二)調查前準備

1.仔細想想可能被調查的事由

校事會議調查訪談前,最重要的就是仔細回想「可能」被調查的原因,解聘辦法第19條雖然規定:「通知當事人配合調查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配合調查所生之效果。」但是所謂的「調查目的」非常籠統,實務上學校發來的開會通知常常只會寫「因應114學年度第X次校事會議」,頂多再加一句「因X年X月X日1999檢舉」,完全看不出被調查的事由是疑似體罰或霸凌學生?教學不力?知悉性侵害事件未依法通報?如果沒有方向,將會完全無法準備調查訪談,因此當事人要仔細回想最近發生的事件,有哪個是可能會被檢舉,因此送進校事會議的。

2.完整回想事件經過

想出可能被調查的原因,就可以針對這個(或這些)事件完整回想,包括人、事、時、地、物,自己做了什麼行為?對象之反應如何?程度多大?等等,並且思考自己所做的行為有無正當理由?行為是否滿足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等等。

3.尋求法律諮詢

調查前的法律諮詢可以由律師協助分析可能被調查的事件中的法律風險,當事人行為是否有符合解聘辦法中那些行為,例如體罰或霸凌學生、教學不力的構成要件,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等等,並且可以為當事人擬定後續的策略,說明接下來會遇到的狀況、收到不利結果時該如何救濟,甚至能夠陪當事人模擬調查訪談可能被問到的問題。經過法律諮詢之後,對情況有了初步的瞭解,也可以進一步決定是否需要委任律師陪同參與調查訪談。

(三)調查中因應

調查訪談中要依照事實回答,不記得或不知道的也可以照實說,並注意幾個重點:

  1. 依事實回答是否真的有該行為?程度多大?
  2. 強調不符合構成要件的部分
  3. 說明行為的正當理由或阻卻違法事由
  4. 從委員的問題中確認被檢舉的案由,看情況提出有利證據

必要時可請律師陪同調查訪談,律師會在訪談中協助解釋委員不清楚的問題,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並且在最後補充陳述。

(四)調查後補充

經過調查訪談後,應該已經完全確定被調查的事由了,通常調查委員都會告訴當事人,如果有想到沒說清楚的事情、想補充的內容,可以在幾天內提出書面的意見,如果沒有講,也可以主動要求,提出一份書面資料,內容包含:

  1. 陳述意見:再次說明該事件的前因後果,強調有利自己的部分,如果有委任律師的話,這份陳述意見書可以請律師撰寫。
  2. 有利證據:如果有照片、line對話等等有利的證據,可以一併整理好提出。

(五)陳述意見

在整個流程中有幾次能夠陳述意見的機會,但不是每次都一定能夠獲得:

1.調查訪談後 🔺

解聘辦法第19條的規定方式是賦予當事人配合調查陳述意見的義務:「當事人、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並非提供陳述意見的權利,不過實務上通常調查小組委員都會允許當事人於訪談後提出書面的陳述意見(畢竟有書面的東西可以抄他們也會比較方便……),因此要好好把握這次機會,寫好陳述意見書交給承辦人,承辦人轉交給調查小組委員。

2.校事會議審議決議時 🔺

調查報告完成後,送進校事會議審議,也沒有強制規定要給當事人到場陳述的機會,只有在解聘辦法第24條規定:「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以書面或出席方式說明、陳述意見。」因此學校如果認為沒有必要,也可以不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就少了一次陳述意見的機會。

為了在校事會議審議上獲得較有利的決議,當事人也能自己提出想要到場陳述意見,可以請律師協助發函,或自己提出書面申請。縱使學校拒絕,如果事後發現校事會議審議真的有瑕疵,在後續的救濟程序中也可以主張,經過申請後,學校仍不肯提供陳述意見機會,有侵害當事人權益的疑慮。

3.考核會 ⭕️

如果校事會議決議要送考核會懲處的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核辦法第20條有明定:「考核會於審查受考核教師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因此可以到場陳述意見。

4.教評會 ⭕️

如果校事會議決議送教評會審查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等事宜,對於老師來說是重大權益事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1條就有明定要給予教師陳述意見的機會。

(六)申請閱覽調查報告

1.校事會議做出終局實體處理後才會提供調查報告

為了在前述程序中完整的陳述意見,能夠看到調查報告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其實在解聘辦法第48條中規定,學校在做出終局實體決定後(就是結案,或完成懲處、解聘、不續聘等結果後)才會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且一併提供調查報告。只有另外在解聘辦法第43條中針對教評會規定:「行為人於教評會陳述意見前,得向學校申請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之紙本,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也不是強制規定,當事人需要的話需要主動申請。

2.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調閱卷宗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當事人可以依照這一條向學校申請閱覽、複印調查報告,最好能在校事會議審議前就拿到調查報告,如果沒辦法,至少在審議後、考核會或教評會前要看到完整的調查報告,才能夠有效的在之後的會議上陳述意見。

六、不服校事會議結果的法律救濟途徑

(一)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校事會議結束後,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終局實體處理者,可以在30天內,填具陳情書向主管機關陳情。而行為人如果終局得到不利的結果,例如記過,則可以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或是訴願(不利結果屬於行政處分者)程序二擇一進行救濟。如果對於申訴、再申訴,或訴願結果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

而在111年憲判字第11號做成之後,陸續經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肯認,不管是大學或中小學對教師的解聘、不續聘,性質都屬於基於聘任契約所為的意思表示(不是行政處分),所以若是終局結果是解聘、不續聘的話,可以提起申訴、再申訴,或直接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的行政訴訟。

(二)申訴、再申訴與訴願的差別

教師的申訴制度是雙軌制的,可以自由選擇要走申訴、再申訴程序,或是訴願程序,而二者有何差別呢?

1.申訴、再申訴

  • 救濟次數較多
  • 組成人員:教師、教育學者、教師組織代表…
  • 相牽連訴願、民刑事救濟程序正在進行中,得停止評議
  • 學校不服可以提起再申訴

2.訴願

  • 較快結束
  • 組成人員: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學校不服不可以救濟

如果案情是與教育專業較為相關的,選擇申訴、再申訴程序因為有教育專家擔任委員,可能較能做出正確的判斷;相反的,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以法制專長者為原則,如果案情較純粹是法律上的爭議,訴願審議會較為專業。教師可以依照案情的內容、花費時間、學校可否再救濟來決定要選擇何種程序。

(三)救濟程序中的有力主張

1.程序

  • 組織不合法:人員組成、比例、依法迴避……
  • 未遵守法定正當程序
  • 未予當事人應有之程序保障:例如-陳述意見
  • 通知中的法定內容不完整
  • 以共識決決議
  • 主管機關不當施壓

2.實體

  • 判斷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
  • 有與事物無關之考量
  • 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
  • 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 違背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或牴觸上位規範
  • 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 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 逾越權限或考核有濫用權力等情事

在申訴、再申訴或訴願程序中,以及行政訴訟中,可以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提出主張,而要如何將案情對應到相關的有力主張,並正確涵攝法規,需要法律專業的協助,在撰寫申訴書、訴願書、訴狀前一定要諮詢律師,後續也可以委任律師直接協助辦理完整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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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僅供參考,請以最新法規函釋為準,且不宜直接引用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個案情形請諮詢專業律師。

05/11/2025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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