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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斌律師

郭志斌律師

法律學碩士,具豐富實務經驗。現任多家公司法律顧問,並擔任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亦為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台北律師公會法制教育講師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校園宣導種子師資,致力於法治教育與社會公益。秉持專業、誠信與熱忱的服務理念,郭志斌律師以紮實的法律知識與實務經驗,為客戶與社會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民事法律專區刑事法律專區

提起抗告後,可以撤回嗎?|解析撤回流程與法律效果

by 郭志斌律師 12/09/2025
written by 郭志斌律師

在面臨不利裁定時,許多當事人會選擇提出「抗告」作為救濟方式。然而,訴訟策略可能因和解、情勢變更、成本考量或風險評估而調整,此時便會出現另一個常見問題:「抗告撤回怎麼辦?」「抗告撤回要注意什麼?」看似簡單的撤回動作,其實涉及程序效果與法律風險,若處理不慎,可能影響後續權益。本文將以清楚、專業且易讀的方式,帶您了解抗告撤回的流程、限制與重要注意事項。

抗告撤回,是指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法院裁定不服時,向直接上級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的救濟方式。

1. 撤回抗告的主體

  • 民事訴訟程序中,抗告準用上訴之規定,故抗告人得撤回。
    • 民事訴訟法第495-1條第1項「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
    •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 刑事訴訟程序亦準用上訴之規定,抗告人得撤回抗告。但若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非經被告同意不得撤回。
    • 刑事訴訟法第419條「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354條「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
  • 此外,非訟事件程序及提存法程序中的抗告,均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故抗告人亦得撤回抗告。

2. 抗告撤回抗告的標的

抗告程序,是對法院裁定不服而請求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的救濟程序。因此,撤回抗告的標的為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所提起的抗告程序本身。

3. 撤回抗告的有效時間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抗告準用上訴之規定。因此,抗告人於抗告法院裁定前得撤回抗告,所謂裁定前,係指裁定宣示或送達前而言,裁定宣示或送達後,因裁定已生效力,即不得撤回。反之,在裁定生效前,抗告人自得撤回其抗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撤回抗告

(撤回抗告的時點 法務莊品瑄整理)

4. 撤回抗告的法律效力

  • 撤回抗告的法律效果是當事人喪失其抗告權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3項;最高法院 81年度台抗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 一旦撤回,第一審判決即告確定,不得再行上訴 (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捨棄抗告權或撤回抗告,亦會導致抗告權喪失,後續再提起抗告將被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328號刑事裁定)。此外,抗告原則上不具有停止執行原裁定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91條)。
  • 若當事人撤回抗告,可於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83條)。

抗告撤回必須在裁定宣示或送達前為之,其主要效力為喪失抗告權,使原裁定確定,且通常不停止原裁定的執行,並可依特定條件申請退還部分裁判費。

抗告可以撤回,但怎麼撤、何時撤、撤回後會有什麼影響,都需要事先了解。希望本文能協助你在面臨程序選擇時更有方向,也能在複雜的法律流程中,多一分安心與掌握。

⚠️文章內容僅供參考,請以最新法規函釋為準,且不宜直接引用於任何法律程序,個案情形請諮詢專業律師。

12/09/2025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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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少年事件成功化解,郭志斌律師成功爭取「不付審理」裁定,當事人免受後續處理

by 郭志斌律師 & 莊品瑄法務 11/10/2025
written by 郭志斌律師 & 莊品瑄法務

一名年僅十多歲的少年,因迷上偶像,想透過販售「周邊商品」賺點零用錢。起初,少年在臉書上刊登商品訊息,想要將自己持有的卡片出售給他人,後續有人藉臉書的商品訊息和少年聯絡,表示可以幫少年賣那些卡,也順利分批以少年預期的價格售出。但少年將帳戶號碼提供給對方後,帳戶竟遭詐諞集團利用,以匯入多筆小額方式設金流斷點,以致少年捲入幫助詐騙事件;被害人報案後,銀行因而將少年的帳戶設為警示帳戶,導致少年全部帳戶都被凍結。

事後,少年被控涉嫌詐欺。對一名仍在求學的孩子而言,這樣的指控無異於人生的巨大打擊。郭志斌律師受託後,深入了解案情,釐清事實脈絡,向法院提出具體法律意見,指出案件中並無惡意行為或詐欺故意。

經法院審酌後,認同郭律師的見解,認為少年無再行保護或懲戒之必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第1項裁定不付審理。案件至此終結,少年得以回歸正常生活,家人也卸下重擔。

一、案件類型:少年事件

本案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範的少年事件程序。案件的核心在於:法院是否認為少年需要進一步的保護管束或審理。

  • 主要爭點:法院是否認為少年仍需進一步的保護或審理處理?
  • 處理重點:釐清少年行為僅係提供帳戶作為收取買賣明星商品費用的用途,且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少年有詐欺意圖及故意。
  • 法院見解:法院調查後因證據不足,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第1項1裁定「不付審理」,案件至此終結。
  • 結果摘要:案件不進入正式審理程序,當事人得以完全免於後續處分或紀錄。

二、郭志斌律師的處理策略

郭志斌律師接手後,第一時間掌握案情全貌,透過與少年及家屬的深入訪談,重建事件經過並釐清誤解,讓法院能全面了解真實情形。其後,律師以法律觀點具體論證,指出少年僅是誤信網路上的他人能夠協助他販售明星周邊商品,因此將帳戶提供給他人以便收取買賣商品的費用,此行為並無施用詐術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及故意。透過充分溝通與理性陳述,郭律師成功說服法院採納見解,最終作出「不付審理」的裁定,使案件圓滿落幕,也讓少年能無負擔地回歸正常生活。

每一件少年案件的背後,都有一段成長的故事。郭志斌律師以冷靜、細膩與人本關懷,成功協助當事人走出法律陰影,讓家庭重拾信任與安定。法律,不只是懲罰的手段,更是理解與保護的力量。


⚠️文章內容僅供參考,請以最新法規函釋為準,且不宜直接引用於任何法律程序,個案情形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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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1.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2. 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
11/10/2025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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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刑事不起訴

竊盜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以真誠悔意與和解重獲新生

by 郭志斌律師 & 莊品瑄法務 10/23/2025
written by 郭志斌律師 & 莊品瑄法務

陳○○涉嫌竊取商店貨品。案情指出,陳○○於民國112年10月29日晚間,在○○市○○區某連鎖商場門市內,趁店員不注意時,徒手取走貨架上鉛筆芯30盒,總價值新臺幣1,064元,放入隨身袋中後立即離去。店員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確認行為過程,並將陳○○帶回偵辦。

在警方詢問下,陳○○坦承取走物品,全案事證明確,並與其供述相符。經郭志斌律師主動聯繫該連鎖商場總店法務人員溝通,最終順利達成和解。檢方審酌整體情節,認為陳○○犯後態度良好、金額輕微、悔意真切,最終作出不起訴處分。

此案顯示,真誠悔悟與積極面對後續處理,在輕微案件中仍可成為減輕處分、避免刑責的重要關鍵。

一、案件類型:刑事竊盜案件 👉 職權不起訴處分

本案屬於刑事竊盜案件,核心在於行為人僅因一時衝動竊取小額財物,且其犯後立即承認事實、表達悔意並完成賠償,顯示誠實面對錯誤及積極補救的重要性,亦反映司法在輕微竊盜案件中對悔意及補救行為的衡酌空間。

  1. 犯罪性質輕微
    • 行為人所竊取之鉛筆芯30盒,價值新臺幣1,064元,屬短暫、非暴力的小額竊盜行為。
    • 依法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規定應負刑事責任。
  2. 犯後態度良好
    • 行為人坦承取走物品,未有推諉或掩飾,表現出真誠悔意與懊悔心理。
  3. 積極補救行為
    • 行為人主動向店家致歉並完成全額賠償,司法上對此類補救行為予以考量。
  4. 司法衡酌因素
    • 檢方綜合考量涉案金額輕微、犯後態度良好及補救行為已完成等。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刑法》第57條,作出職權不起訴處分。

二、郭志斌律師的處理策略

在本案中,郭志斌律師的首要目標是讓檢方理解被告並非惡意竊取,而是因一時失慮導致的行為。我們協助當事人於偵查階段即表達真誠悔意,並積極聯繫被害公司溝通和解,最終促成雙方簽署和解書並完成賠償。

同時,律師向檢察官詳述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案發後主動配合調查及自白之態度,使檢察官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賦予之權限,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將涉嫌犯罪的被告以職權作不起訴處分。在律師的策略引導下,檢察官經綜合評估後,採納律師的意見,認為不需進入審判程序,最終作成職權不起訴處分。

透過本案,我們協助當事人以誠意面對錯誤、以行動修補過失,成功避免刑事起訴與留案紀錄,讓人生重新回到正軌。


⚠️文章內容僅供參考,請以最新法規函釋為準,且不宜直接引用於任何法律程序,個案情形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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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2025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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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不動產法律專區民事勝訴

土地被無償占用,地主成功拿回自己的土地與應得收益

by 郭志斌律師 & 莊品瑄法務 10/22/2025
written by 郭志斌律師 & 莊品瑄法務

鄭○○、鄭○○和鄭○○是同一塊土地的共有人。自民國42年來,他們的土地上被林○○建了一棟房屋,卻從未經過他們的同意。原告希望保護自己的權益,要求房屋被拆除並收回土地,同時希望被告因長期無權占用土地而獲得的租金利益能夠返還。案件核心爭議就在於:被告所提出的「地租繳款簿」是否能證明有權占用這塊土地,以及原告是否能成功要求返還土地和租金補償。這是一個典型的「共有人權益被侵犯」的案例,也是一個家庭與財產權利交織的故事。透過郭志斌律師的專業協助,原告才能順利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並讓長期占用行為得到法律制裁。

一、案件類型:民事土地返還及不當得利訴訟

本案屬於土地共有人權益保護及不當得利請求案件,核心在於保障土地所有權與合理利益。案件特點包括:

  1. 土地共有人權益保護
    • 土地由多位共有人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建。
    •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共有土地上建房並占用,侵害了原告權益。
  2. 無權占用及返還請求
    • 土地法第103條、民法第767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可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土地並拆除妨害物。
    • 律師需證明共有人身份、占用事實及面積,確保法院認定權利成立。
  3. 不當得利及租金補償
    •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原因取得利益者應返還。
    • 本案中,被告占用土地可能獲取相當租金收益,律師精算並提出請求。
  4. 程序策略
    • 追加共有人、提交證據、申請假執行,確保判決可迅速落實。
    • 適用土地法、民法及相關判例,保障權利人最大利益。

二、郭志斌律師的處理策略

在案件進行中,郭志斌律師仔細研判土地共有權與法律依據,並評估如何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從多方面收集資料,包括土地登記資料、歷年的繳款紀錄、書面函件以及現場測量結果,將事實清楚呈現給法院。

在訴訟過程中,律師協助原告確認共有權益,並採取必要程序,確保判決一旦作出即可落實,避免長時間占用造成損失。透過精心規劃與整合事實證據,法院最終認定被告無權占用土地,並判決返還土地及支付合理補償。

整個過程中,志恩團隊的專業布局和細心準備,讓原告順利維護了自己的土地權益,並獲得應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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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2025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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