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臨不利裁定時,許多當事人會選擇提出「抗告」作為救濟方式。然而,訴訟策略可能因和解、情勢變更、成本考量或風險評估而調整,此時便會出現另一個常見問題:「抗告撤回怎麼辦?」「抗告撤回要注意什麼?」看似簡單的撤回動作,其實涉及程序效果與法律風險,若處理不慎,可能影響後續權益。本文將以清楚、專業且易讀的方式,帶您了解抗告撤回的流程、限制與重要注意事項。
抗告撤回,是指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法院裁定不服時,向直接上級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的救濟方式。
1. 撤回抗告的主體
- 民事訴訟程序中,抗告準用上訴之規定,故抗告人得撤回。
- 民事訴訟法第495-1條第1項「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
-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 刑事訴訟程序亦準用上訴之規定,抗告人得撤回抗告。但若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非經被告同意不得撤回。
- 刑事訴訟法第419條「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354條「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
- 此外,非訟事件程序及提存法程序中的抗告,均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故抗告人亦得撤回抗告。
2. 抗告撤回抗告的標的
抗告程序,是對法院裁定不服而請求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的救濟程序。因此,撤回抗告的標的為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所提起的抗告程序本身。
3. 撤回抗告的有效時間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抗告準用上訴之規定。因此,抗告人於抗告法院裁定前得撤回抗告,所謂裁定前,係指裁定宣示或送達前而言,裁定宣示或送達後,因裁定已生效力,即不得撤回。反之,在裁定生效前,抗告人自得撤回其抗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撤回抗告的時點 法務莊品瑄整理)
4. 撤回抗告的法律效力
- 撤回抗告的法律效果是當事人喪失其抗告權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3項;最高法院 81年度台抗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 一旦撤回,第一審判決即告確定,不得再行上訴 (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捨棄抗告權或撤回抗告,亦會導致抗告權喪失,後續再提起抗告將被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328號刑事裁定)。此外,抗告原則上不具有停止執行原裁定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91條)。
- 若當事人撤回抗告,可於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83條)。
抗告撤回必須在裁定宣示或送達前為之,其主要效力為喪失抗告權,使原裁定確定,且通常不停止原裁定的執行,並可依特定條件申請退還部分裁判費。
抗告可以撤回,但怎麼撤、何時撤、撤回後會有什麼影響,都需要事先了解。希望本文能協助你在面臨程序選擇時更有方向,也能在複雜的法律流程中,多一分安心與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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